V观财报|祸起股权代持信披!ST万林股东陈浩被警示,公司及董事长遭行政监管
中新经纬2月7日电 因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ST万林股东陈浩被警示。大约一周前,ST万林及董事长已因相关事宜被“点名”。
7日盘后,ST万林公告,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浩于近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2021年3月16日,陈浩堂妹陈明与ST万林原控股股东上海沪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6元购买上海沪瑞持有的ST万林4400万股股票(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89%),交易总价为2.64亿元。经查,陈浩与陈明签订有代持股协议,陈浩为上述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但ST万林相关公告中,均将陈明作为前述股份的持有者在股东情况部分予以披露。
江苏证监局指出,陈浩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陈浩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大约一周前,ST万林曾公告,公司因上述股权代持信披违规被责令改正。
1月29日,ST万林公告,公司收到了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万林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下称《责令改正决定》)。
《责令改正决定》指出,ST万林自上述股权权益变动时即知悉此事,但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江苏证监局指出,ST万林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ST万林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另外,1月29日公告还显示,ST万林董事长樊继波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但未能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真实情况,导致公司在关于权益变动事项临时公告及后续定期报告中,均将陈明作为股权收购方及前十大股东予以披露,而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樊继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财务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ST万林业绩持续走低。其中,2021年出现2.83亿元的亏损。
对于2022年业绩,ST万林预计亏损5亿元至6亿元。对于亏损,ST万林解释称,一是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受新冠疫情持续反复影响,国内业务受到较大冲击,收入规模大幅缩减;二是根据应收款项的账龄及可收回性,公司报告期内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大幅增加(主要为应收山东省微山湖大运煤焦炭销售有限公司款项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公司利润下降;三是报告期内,国外控股子公司裕林国际木业有限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存在大额经营亏损,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增加。
Wind信息显示,ST万林为国内众多木材行业企业提供包括代理采购、船舶代理、货运代理、港口装卸、仓储配送、货物配载、木材加工、物流信息等业务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015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
二级市场上,截至7日收盘,ST万林涨1.62%报3.13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