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7月27日,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8月6日
3、公示方式:公告栏张贴方式
4、反馈方式:以电话或当面反映的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