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20转债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23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景23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4月8日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景23转债”)将于2024年4月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景23转债”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景23转债
3、债券代码:113669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15,400.00万元
6、发行数量:1,154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4月4日至2029年4月3日
9、上市日期:2023年5月9日
10、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11、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⑤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2、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4月11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3年10月11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年4月3日)止。
13、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4、初始转股价格;25.71元/股
15、最新转股价格:25.21元/股
16、信用评级情况: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景23转债”信用评级为AA。
17、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8、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景23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4月4日至2024年4月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4月3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4月8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4月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4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景23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景23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3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24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景23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景23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可转债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158号景旺电子大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人:黄恬、蒋靖怡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二)保荐人、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701-01B单元
联系人:王嘉、肖晴
联系电话:0755-2266200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