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单位行贿罪,大参林实控人之一柯金龙被拘留起诉,迟来半年的信披引发质疑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于娜 北京报道
实控人之一被刑事拘留、起诉,上市公司竟时隔半年才予以公布,如此操作怎能不引发投资者质疑?
知名连锁药店大参林近日接连发布两则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披露,大参林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下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根据《起诉书》、茂名子公司的立案通知书和柯金龙的拘留通知书,被告单位茂名子公司、被告人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已开庭,正在审理中的状态中,柯金龙本人正处于拘留状态中。
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距离公告所称大参林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受到刑事拘留处置已过去近半年。
虽然大参林在公告中就本次事件做出致歉说明,但是依然没有平息投资者质疑其瞒报的声音。《华夏时报》记者就此联系采访大参林方面,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实控人之一涉案
如今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被提起公诉的柯金龙是大参林最初的创始人之一,与柯云峰、柯康保同为大参林实际控制人。
作为国内六大上市连锁药房之一,大参林主要从事中西成药、参茸滋补药材及中药饮片、保健品、医疗器械及其他商品的连锁零售业务。通过“直营+并购+加盟” 三大模式拓展门店布局,截至2023年6 月 30 日,大参林在广东、 广西、河南、湖北等 19 个省份共有 11989 家连锁门店。
在门店高速扩张的同时,截至2923年三季度末,大参林营业收入为177.23亿元,净利润为11.74亿元,两项指标在六大连锁药店中居首,且是唯一净利润过10亿元的药店。
茂名是大参林起家的地方,1999年2月,大参林前身茂名市大参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创始人柯氏三兄弟也是茂名人,截至今年2月8日,三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21.3%、15.65%、20.16%。
茂名大参林是大参林两家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之一。工商信息显示,茂名大参林成立于2005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主要从事药品批发、药品零售等。柯金龙曾是茂名大参林的法定代表人,其于2019年4月卸任。目前,茂名大参林的法定代表人为吴辉燕,柯康保、柯云峰均在茂名大参林担任董事。
据大参林公告,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根据《起诉书》、茂名子公司的立案通知书和柯金龙的拘留通知书,被告单位茂名子公司、被告人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柯金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大参林公告显示,该诉讼涉及茂名子公司历史的批发业务,公司主营业务集中在连锁药店零售业务。2020-2022年期间,公司对涉案客户销售额占公司收入比例分别为0.25%、0.20%和0.15%,占比较低。
另据大参林2023年半年报,公司采取“从供应商集中采购,向子公司、第三方及加盟商批发”的模式。大参林表示公司的批发业务能进一步充分利用公司的商品代理优势、物流配送能 力和生产能力,能加强公司与中小型医药批发企业、中小型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和 医院之间的业务联系,是公司零售业务的有益补充。
截至2023年6月30日,茂名大参林总资产约17亿元,净资产约7亿元,营收约12亿元,净利润约1亿元。大参林对茂名大参林100%持股。
被投资者质疑瞒报
有投资者提出质疑,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柯金龙在2023年8月就受到刑事拘留处置,大参林却在2024年3月1日才首度披露信息,是否属于瞒报?
在大参林首次发布相关涉诉公告时,其并没有提及柯金龙被留置、拘留等相关信息。之后,3月1日晚,大参林又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据补充公告,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茂名子公司被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柯金龙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其本人于即日起受到刑事拘留处置;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柯金龙于2023年7月14日被留置。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已开庭,正在审理中的状态中,柯金龙本人正处于拘留状态中。
大参林表示,在此过程中,公司错误地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未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8日,大参林发布了董事辞职的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柯康保、董事柯金龙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董事柯金龙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柯金龙此番辞去董事职务是否与其涉嫌单位行贿被刑拘和起诉有关?彼时公告给出的理由是为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效率、推动职业经理人化、加快人才梯队的建设。
对于大参林迟来的信披及致歉,一位投资者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高管辞职都要公告,而实控人都被刑事拘留了竟然迟迟没有公告,这应该不是上市公司一句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能过关的。
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怀宇告诉本报记者,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大参林在致歉说明中称,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披露的合规意识及要求,从内控 的角度积极改善及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编辑:颜源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