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发股亚光股份及董事长收警示函 用部分募资发工资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2日讯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关于对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4月至9月,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603282.SH)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共549.36万元,存在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已将549.3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国华、总经理陈静波、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总监罗宗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亚光股份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发行数量33,500,000股,发行价格18.00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圣宇、王水根。目前该股处于破发状态。
亚光股份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0,3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1,747.82万元。2023年3月2日,亚光股份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1,747.82万元,用于年产800台(套)化工及制药设备项目、年产50套MVR及相关节能环保产品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亚光股份发行费用合计8,552.18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6,275.31万元。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
2024年4月至9月,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投资金支付与募投项目无关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工资共549.36万元,存在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的情形。截至目前,公司已将549.36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国华、总经理陈静波、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总监罗宗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国华、陈静波、吴超群、罗宗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再次出现此类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