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公司将继续统筹兼顾长远发展、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需求,切实保障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公司将进一步丰富投资者回报实现形式,强化市值管理,不断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与综合回报水平。
五、强化投资者沟通,增进市场认同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热线、业绩说明会等互动渠道,积极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持续营造开放、透明的沟通机制。
2025年度,公司通过网络文字互动方式组织开展了2024年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2025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及2025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实现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全覆盖,与投资者开展直接对话,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独立董事均积极互动与投资者展开交流;在上证E互动累计回复率达100%;工作时间确保投资者热线100%接听。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市值管理,有效提升公司投资价值与投资者回报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市场及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与认同,同时提升公司舆情应对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与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化解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日常经营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管理需要,于2025年8月修订并发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公司将继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持续优化信息披露质量,畅通多元化投资者沟通渠道,扎实高效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
六、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来方案实施可能受政策调整、国内外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上述涉及公司规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跟踪评估“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各项举措的落地实施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公司将继续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提升经营质量,持续增强核心竞争力。同时,进一步健全股东回报机制,深化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责任与义务,维护良好资本市场形象,助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5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为了促进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稳健经营,公司拟根据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及出口订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平衡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 交易品种:远期结售汇业务,币种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主要外币币种,包括美元和欧元。
● 交易金额: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但仍存在汇率波动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回款预测不准确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由于公司大部分产品出口境外市场,出口项目以美元结算为主,跨境人民币和其他币种结算为辅,为了平衡汇率变动对公司出口业务效益的影响,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公司拟根据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变化及出口订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公司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做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通过锁定汇率,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二)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资金来源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约定的外汇币种、数额、汇率和交割时间,在约定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条件完成交割。
(五)决策授权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文件。
(六)交易期限
自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美元或等价货币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和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3、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为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已建立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范要求及相应业务的专业人员配备、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2、为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将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交易方案,以稳定出口业务和最大程度避免汇兑损失。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合约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严重逾期现象。
四、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已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等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2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
情况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本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审议《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前,独立董事在审阅文件时就关联交易具体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该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林明稳、胡明燕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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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告中部分表格中单项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5年度上海智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销售超预期追加采购,故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此类别关联交易超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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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本年至今实际发生金额未经审计。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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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扬州市嘉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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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邗江区凡品塑料包装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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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赞艺艾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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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智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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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扬州牛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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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合营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担任其董事长、总经理;扬州市嘉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稳配偶之兄弟姐妹李加荣持股48%并担任总经理的公司;邗江区凡品塑料包装加工厂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稳之父亲之兄弟姐妹之子女配偶涂小凡担任负责人的公司;上海智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前股东时翠红持股99%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参照关联关系披露;扬州牛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前股东时翠红持股77.40%的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参照关联关系披露;上海赞艺艾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持股20%的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参照关联关系披露。
上述关联关系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为依法存续、经营正常的企业,与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交易双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参考市场公允价格进行协商定价,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公正、等价等市场原则,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发挥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保障生产经营安全与稳定,增强盈利能力。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完全独立决策,不受关联方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等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8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9号》”)的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5年12月5日,财政部正式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规定了“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准则解释第19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适用日期开始执行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3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
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5股。
●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届时情况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
●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70,654,908.35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8,077,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8,077,000元(含税)。除前述年度分红外,公司在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中已分派现金红利人民币27,150,8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95,227,8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87.19%。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以下简称回购并注销)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95,227,800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87.19%。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5股。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8,077,0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98,711,650股。
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及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和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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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上市未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述涉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数据仅填报上市后数据(2024年度、2025年度)。
如上表所示,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更好地回报投资者,经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当期持续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的条件下,有权根据届时情况制定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预计公司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并同意将此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议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意将本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26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授权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4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000股,以及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26,000股。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详见次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内容详见次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3、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1日。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披露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4、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内容详见次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5、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2)。
6、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首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为87.7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33人。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8、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配及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由15.97元/股调整为14.97元/股。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同意以2025年9月30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授予价格为14.97元/股。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9、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工作,实际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11人。公司于2025年11月22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10、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000股,以及4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26,000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律师事务所对回购注销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一)回购原因及数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五章规定,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卞大清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2,000股进行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发行限制性股票的1.11%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相关内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度。根据公司2026年4月29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2025年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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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2025年经营业绩未能达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触发《激励计划》第八章规定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的处理条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在职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43人,合计回购注销数量为426,000股。回购总价款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占本激励计划发行限制性股票的39.55%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438,000股,占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64%。
(二)回购价格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向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6月27日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红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至各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详见《扬州金泉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向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9月17日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红利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至各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详见《扬州金泉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45)。
鉴于公司已完成了2024年度及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根据本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为14.97元/股,具体情况详见《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因此,鉴于《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卞大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4.9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鉴于2025年公司经营业绩未能达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需对在职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43人,合计回购注销数量为426,000股。回购总价款为:授予价格14.97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注销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送现金红利等事项,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上述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667.5175万元(具体以实际回购金额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注销前,因权益分派、股份转增、股份回购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则相应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中涉及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总股份数及注册资本数等。后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登记、《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和核心骨干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经营管理和核心骨干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定价依据、资金总额及来源,以及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后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1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50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人
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万元,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家,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9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4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4次。
(二)项目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徐忠林,于2014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秀红,于2023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年7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5年12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于建永,200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家次。
2、诚信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6 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审计工作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大华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其团队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认可大华的独立性、专业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6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上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17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含1名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林明稳先生、赵仁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于平先生、潘传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于平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会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别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上述董事候选人将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就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条件等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工作经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均符合拟担任职务的任职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于平先生已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潘传奇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培训证明,但已书面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尽快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公司已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选举。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前,仍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特此公告。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附件一: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明稳,2008年至今,历任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及总经理;2009年至2021年9月,任瑞德户外董事、总经理;2016年至今,任越南金泉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至今,任香港金泉董事;2020年至今,任PEAK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9月至今,任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2、赵仁萍,1998年至2020年4月,历任金泉有限会计、财务部经理、董事;2012年至2024年,任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附件二: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于平,1967年7月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审计师。曾任职于扬州市审计局(1990年8月-2000年12月);现任职于江苏辰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1999年12月至今)、扬州汇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01年至今),兼任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潘传奇,1990年4月生,男,本科学历,四级律师。曾任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6年8月-2021年4月)、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4月-2021年12月),现任职于江苏鈜云辰旭律师事务所(2022年1月至今),担任专职律师、合伙人、监事会主任。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金泉”“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扬州金泉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如下: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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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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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5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1.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92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2,111,595.5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13日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07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公司聘请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
2、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3、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完善并有效执行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及其执行情况等事项;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6、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8、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及约定,并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9、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发行人进行走访和核查。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8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50.50%股权的议案》,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50.5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收购江苏省阿珂姆野营用品有限公司50.50%股权。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拟延期至2025年2月。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5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调整“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完成时间,调整后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拟延期至2026年2月。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2026年2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技术发展趋势分析,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年产25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27年2月。保荐机构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2025年1月,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赵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285号),认为公司未对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1月28日进行审议、披露。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
保荐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307 证券简称:扬州金泉 公告编号:2026-021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5月19日 13点00分
召开地点: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63 号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5月19日
至2026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