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违规担保未披露 超讯通信承担责任

http://ddx.gubit.cn  2023-09-20 23:27  超讯通信(603322)公司分析

本报讯 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也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应当对外承担信息披露违法的民事责任。9月20日,记者获悉,新一批投资者诉超讯通信虚假陈述案件已提交法院立案审核。

  据悉,案件起源于超讯通信的子公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在未获得超讯通信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但超讯通信未依法向二级市场披露,从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独家代理投资者维权的王晶律师介绍,对此前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对2019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在2022年1月1日之后卖出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持股的投资者尽管已经盈利但仍然可以依法获得赔偿,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falv515向法院起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均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因此上市公司不能以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推卸应承担的行政和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有利于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披露充分和必要的投资决策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信息披露更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严惩违法、依法治市更是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杨成万

来源:《金融投资报》http://jrtzb.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