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拆上市预案发布前 辰欣药业子公司高管买卖股票

http://ddx.gubit.cn  2023-07-15 12:03  辰欣药业(603367)公司分析

本报记者 张悦 曹学平 北京报道

近日,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3367.SZ,以下简称“辰欣药业”)发布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事宜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告显示,辰欣药业对本次分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一个月前的6月10日,辰欣药业公告将分拆所属子公司山东辰欣佛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都药业”)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不过,就在预案披露前的6月2日至5日,佛都药业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江雪健还在二级市场进行了交易。

对于相关交易是否盈利以及分拆上市后续安排等相关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致函致电辰欣药业方面,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根据辰欣药业公告,公司主营业务是药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涵盖心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肝病用药、抗肿瘤用药及营养用药等领域,本次分拆的主体佛都药业以眼用制剂为主营业务。

辰欣药业公告显示,通过本次分拆,公司将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突出主营业务,继续坚持“推陈出新、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以科技创新为“第一动力”,专注于心血管用药、消化系统用药、肝病用药、抗肿瘤用药及营养用药的发展,实现做优、做强。同时本次分拆将佛都药业打造成为公司下属独立的以眼用制剂为主业的上市平台,通过上市融资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佛都药业提升眼用制剂业务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强研发水平,提升品牌形象。

关于内幕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分拆子公司上市显然属于内幕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对于内幕信息的管理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如第六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根据辰欣药业公告,本次分拆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2022年12月9日)至《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山东辰欣佛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6月9日)。在自查期间,江雪健,佛都药业副总经理王海强,佛都药业副总经理朱珠之配偶、佛都药业配药部班长孙延军以及辰欣药业控股股东辰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志国均在二级市场买卖辰欣药业股票。

根据公告,江雪健等相关自然人在声明与承诺中表示:“本人自查期间买卖辰欣药业股票行为是基于对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辰欣药业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上市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买卖辰欣药业股票的情形。”

对此,许峰向记者表示,声明中的澄清可能不具备说服力,仅仅是单方的说法,有内幕交易的嫌疑,相关解释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建议证监会介入调查,给市场一个说法。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且是核心知情人的情况下,仅凭“自己独立判断就投资自家股票”这种说法不能服人,该判断是基于内幕信息的判断,并非隔离内幕信息的判断。此外,许峰表示,内幕交易不以盈利为认定前提,是否盈利并非构成内幕交易的前提,核心是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交易,是否盈利只是加重情节之一,并非认定内幕交易的根本要素。

(编辑:曹学平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