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平台夸大合作关系误导投资者 多伦科技收警示函
转自: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桂小笋
12月21日晚间,多伦科技发布公告,公司此前在互动平台答复投资者的信息有夸大之处,因此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蹭热点或夸大事实回复投资者,本质是信息模糊化披露的结果,进而对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误导,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加强监管力度。
多伦科技的公告显示,2023年3月31日、8月21日、9月7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答复投资者称,“公司作为华为昇腾AI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2023年11月15日、16日、17日晚间,公司在披露的《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公告》中亦提及“公司作为华为昇腾AI产业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之一”,进行了进一步情况说明。经查,公司关于“华为昇腾AI产业链重要合作伙伴之一”的表述没有充分依据,夸大了合作关系,对投资者判断公司在华为昇腾相关产业链中的地位具有一定误导性。对此,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章安强、董事会秘书阮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此外,监管函还提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2023年11月10日,公司在2023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上回复投资者时称“目前北云科技的Alice GNSS高精度定位芯片已通过了国际权威的ISO26262功能安全产品认证,成为国内首款、全球第二款获此认证的高精度定位芯片”。公司当天公告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也提及前述内容。经查,公司未经核实即发布湖南北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导致披露的相关信息依据不充分,存在内容不完整、风险揭示不充分等情形。公司未制定通过上证e互动和业绩说明会等对外发布信息的制度,出现上述未经核实即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行为。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应当对各类互动平台的定位有正确理解,公司可以通过该类平台解答投资者对于已公开信息的疑问,而不应披露未曾公开的重大信息。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第8条的规定,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以保证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多伦科技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重大信息的行为,有信息披露违规之嫌。
多伦科技在投资者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并非孤例。近期以来,在收到警示函的上市公司中,和多伦科技类似的状况也有发生。例如,11月7日,凯众股份发布公告收到警示函,原因也是在互动平台发布相关经营合作信息,未充分完整地提示相关业务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极小等风险,相关信息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对于上市公司的这些行为,王鹏建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完整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也总有上市公司不规范披露,建议针对典型案例进行处罚,为这些不规范行为树立典型,以儆效尤。”
而从多伦科技的情况来看,王智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如果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事实,多伦科技未如实、完整披露其相关业务的真实情况,已对市场形成了误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误导性陈述。如果其误导性陈述导致股价出现大幅波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尝试要求公司赔偿部分损失。司法实践中已有不少类似的成功案例,此前有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上发布误导性信息被证监会处罚,最终该公司被判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闫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