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11月4日至2023年11月13日在公司内部信息化平台对《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在获授股票期权时均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