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订。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指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本数);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t×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t:指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本息;
⑤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⑨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⑩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⑾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在考虑扣除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3年6月29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2,748.37万元的因素后,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1,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8、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测算,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措施,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亦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项进行了研究论证,特制定公司《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麒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麒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9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配售与网上定价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583,2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4.66元,共计募集资金1,678,465,712.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63,300,000.00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615,165,712.00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信息披露费用、股份登记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审计费、律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983,332.69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96,182,379.3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52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变更投入“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并于2022年上半年分批将“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的部分募集资金31,517.21万元和“品牌及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38,918.46万元转入本公司在嘉兴银行秀洲支行开立的“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为159,618.24万元,截至2023年3月31日实际投资金额为111,215.53万元,差异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满足公司后续生产经营发展的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七、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八、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2019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9年11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公司2021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公司2022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8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已到期赎回。
九、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4,851.8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二期)”由于尚处于建设期,公司后续将根据实际需求将前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已于2020年7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于2020年9月份正式投产,该项目已于2021年12月具备年产200万张智能电动床的产出能力,将根据订单逐步释放产能
[注2]调整后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额的差异系公司变更募投项目之前收到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2023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注2]年产400万张智能床总部项目(一期)于2021年12月具备年产200万张智能电动床的产出能力,达产后预计新增利润总额38,488.88万元,建设期预计效益按建设期达产率计算。实际累计效益达到了最近三年一期累计承诺效益
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