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专网通信业务导致相关年报存虚假记载等,康隆达及时任董事长等遭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700万元
康隆达1月30日公告,1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间芳作为康隆达实际控制人,未将内容涉及重大事件的《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书面告知康隆达,导致上市公司未及时公告。张间芳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康隆达专网通信业务的直接组织、实施人员,是康隆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了规定。张间芳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陈卫丽作为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的情况下未及时披露,且未能识别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的业务性质并运用恰当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列报,导致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是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依据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