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洋科技实控人夫妇涉违规承销被追责 业绩冷暖交替下合规红线引关注

查股网  2025-12-26 21:46  盛洋科技(603703)个股分析

12月26日晚间,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盛洋科技”)披露的一则监管警示公告,将六年前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推向公众视野。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利明及其配偶徐凤娟,因在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期间违规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相关处罚已正式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两个月前,盛洋科技刚披露的2025年三季报呈现出“前冷后暖”的业绩特征——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9.93%,第三季度却实现209.43%的同比激增,业绩波动与合规风险叠加之下,这家上市公司的治理能力引发市场关注。

浙江证监局在〔2025〕322号《警示函》中明确指出,经核查确认,叶利明、徐凤娟在盛洋科技201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过程中,于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该行为已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据监管文件解读,该条款核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秩序,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前,主承销商不得开展承销业务,本质是通过流程管控防范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融资公平性。

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管部门对违规主体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此次浙江证监局对叶利明、徐凤娟作出的警示函处罚,虽未涉及市场禁入或行政处罚,但诚信档案的记录将对两人后续参与资本市场活动产生持续性约束。盛洋科技在公告中强调,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上述个人,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相关人员已高度重视问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回溯违规事件的时间线可见,盛洋科技2019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违规协议签订于2020年12月,而监管警示函的出具距离违规行为发生已近五年。从资本市场监管惯例来看,此类跨周期追责案例的出现,既体现了监管层对历史违规行为的追溯力度,也释放出对证券承销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强化信号。某券商合规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收益保障协议属于证券承销中的典型违规情形,本质是通过“保底承诺”吸引发行对象,违背了资本市场“风险自担”的基本准则,此前多家上市公司曾因类似行为被监管追责。

与合规风险形成对比的是,盛洋科技近期业绩呈现明显的回暖态势。公司10月27日披露的2025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44亿元,同比增长13.39%;归母净利润713.47万元,同比增长6.16%;但扣非归母净利润仅为461.42万元,同比下降9.93%,核心盈利指标的分化反映出公司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仍存压力。不过第三季度业绩出现显著改善,单季度实现主营收入2.27亿元,同比上升7.92%;扣非净利润200.51万元,同比激增209.43%,环比也实现大幅增长。

业绩数据的冷暖交替,让市场对实控人违规事件的潜在影响产生讨论。从行业逻辑来看,上市公司实控人的合规记录与公司治理水平直接相关,尽管此次处罚未直接涉及公司,但实控人夫妇的违规行为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治理规范性的判断。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A股上市公司中因非公开发行违规被监管追责的案例年内已达17起,涉及实控人或核心高管的案例占比超60%,此类案例发生后,相关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平均达3.2%,显著高于市场同期均值。

进一步梳理监管政策脉络可知,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强化对证券发行承销环节的监管力度,2023年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将收益保障、利益输送等行为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此次盛洋科技相关人员的违规案例,再次为上市公司敲响警钟——在再融资过程中,不仅公司层面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实控人、高管等关键主体更需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因个人违规行为引发公司治理风险。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业内人士提示,在关注上市公司业绩波动的同时,应重点核查公司再融资、关联交易等环节的合规记录,实控人及核心高管的诚信档案情况可通过证监会官网、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平台等官方渠道查询。从盛洋科技的案例来看,尽管公司强调监管处罚不影响生产经营,但核心股东的合规风险仍可能成为后续影响公司资本市场形象的重要因素,投资者需保持理性判断。

截至公告披露日,盛洋科技尚未披露叶利明、徐凤娟提交的书面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市场将持续关注公司后续合规治理措施的落地情况,以及业绩回暖态势能否持续。在监管层强化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合规经营能力已成为衡量其投资价值的重要维度,类似的违规追责案例也将推动全行业进一步筑牢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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