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事项,并同意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信息资料。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