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扬联众实控人苏同被公开谴责 公司控制权正拟变更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2025〕26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6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同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603825.SH)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母亲姜某某系华扬联众第二大股东,苏同、姜某某及第三大股东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2020年8月3日,苏同、姜某某、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131,614,61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6.99%)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0年9月5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某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不超过2,286,15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不超过4,572,31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经《决定书》查明,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某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某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某”证券账户所卖出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
2020年9月21日和9月25日,“姜某某”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卖出4,572,300股,交易对手方为苏同借用的陈某明等7个证券账户,上述账户所代持的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苏同所有。华扬联众于9月26日对姜某某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告。
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
苏同,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学士,1996年至今担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华扬联众2023年报显示,苏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姜香蕊及其控制的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华扬联众1月25日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前为苏同,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8,024股,占比27.56%,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均由原控股股东苏同提名。本次公司换届选举的第六届董事会四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有三名候选人均由公司股东湘江集团提名,分别为张利刚、杨家庆、彭红历;另外一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冯康洁由公司股东苏同提名,公司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事项尚需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拟变更为湘江集团,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5年1月20日,苏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8,024股,占比27.56%;湘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4,000,000股,占比17.37%;湖南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12,413,500股,占比4.90%,正在办理股权过户;其余前十大流通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占比均不超过1%。湘江集团还对公司作出了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根据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实际控制人认定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认定,公司认为:湘江集团虽然实际只持有公司的17.37%的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但是该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湘江集团在《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5条规定:2.5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责任人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6号
关于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苏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4〕16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苏同系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联众或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其母亲姜某某系华扬联众第二大股东,苏同、姜某某及第三大股东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2020年8月3日,苏同、姜某某、上海华扬联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131,614,619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6.99%)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0年9月5日,华扬联众发布公告称姜某某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不超过2,286,15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不超过4,572,31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经《决定书》查明,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户,交易事项相关决策由苏同作出。为顺利卖出,苏同委托杨某办理大宗交易卖出相关事项,由杨某联系谢某贵、周某萍等人,向他们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用于代持“姜某某”证券账户所卖出股票,并通过下属沈某康向谢某贵等人划转保证金。
2020年9月21日和9月25日,“姜某某”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卖出4,572,300股,交易对手方为苏同借用的陈某明等7个证券账户,上述账户所代持的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苏同所有。华扬联众于9月26日对姜某某大宗交易卖出情况予以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苏同作为华扬联众第一大股东,其控制姜某某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未能如实告知华扬联众交易情况,未能配合华扬联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规定期限内,苏同提出申辩理由称,其没有签署过任何代持协议,相关交易属于买断式交易。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苏同实际控制并管理“姜某某”证券账户,做出“华扬联众”股票的交易决策,委托杨某办理姜某某证券账户大宗交易卖出以及借用证券账户代持股份事项,股票所有权实际仍归其所有,并他人银行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上述相关情况已经《决定书》查明认定,违规事实清楚,苏同就上述事实未提出实质性相反证据,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苏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