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正平股份1.9亿临时补流募资未按时归还被警示
中新经纬11月12日电 正平股份12日晚公告,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4〕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正平股份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暂时无法按期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公告》显示,公司暂时无法按期足额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1.9亿元募集资金。
青海证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公司发出监管提醒函,督促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归还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截至2024年11月11日,1.9亿元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也未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彭有宏、时任财务总监闫文文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对正平股份、彭有宏、闫文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述事项,正平股份、彭有宏、闫文文此前已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公开资料显示,正平股份主要从事城镇、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设施制造、综合开发等业务,可为客户提供投资融资、咨询规划、设计建造、运营管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正平股份实现营业收入8.24亿元,同比减少29.4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99.97万元,上年同期为-1.18亿元。
二级市场上,正平股份12日收跌1.28%报3.09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