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舒达、席梦思、雷士等侵权案尘埃落地,有赔偿高达千万!

查股网  2025-07-08 09:05  好太太(603848)个股分析

一句话,傍名牌,要不得。如果涉嫌这种做法,需要立即纠正。

近年来,伴随商标、专利等保护意识的大觉醒,主动维权的公司持续增长。尤其是知名度相对较高的一二梯队企业,普遍举起了维权的法律旗帜。

如果有老板再想借势名牌商标,或者抄袭别人的作品,或者是借势一下明星的肖像,赚到的钱可能都不够赔偿。

仅是2023到2025年,大材研究就关注到了超10起因为侵权而产生的诉讼案例,其中主要是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等事由,赔偿动辙都是几百万,也有上千万元的情况,可见侵权代价非常大。

2025年以前的就先不讲,以前大材研究曾经做过总结。

今天,我们就说说2025年以来的四起案例,其中,好太太、舒达、席梦思这三起案例,主要是商标侵权,被告方普遍败诉,法院判决一笔不小的赔偿金额,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品牌方们的诉求。

雷士这起侵权纠纷,情况则不同,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双方一直打官司,打到了最高院,又有了新的说法。

2月时,好太太智能锁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好太太”商标为驰名商标;认定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好太太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江苏好太太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江苏好太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宣告破产)构成共同侵权,并作出终审判决:

上述被告及销售商在智能锁上使用“好太太”“Haotaitai”商标构成侵权,在生产、销售的智能锁上停止使用上述商标;

上述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好太太”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在30日内停止使用以“好太太”冠名的企业名称;

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诉请,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万元。

就赔偿额来看,这个代价无疑是比较大的。

说起好太太,想必知道的人还是比较多的。

这是一家很有名的晾衣架企业,目前已涉及了多个品类,包括智能晾衣机、电动晾衣架、电动晾衣机、手摇晾衣架、落地晾衣架、外飘晾衣架、智能锁、指纹锁等。

该公司全称是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可追溯到1999年,以晾衣架业务起家,2017年上市。期间的2000年时,好太太商标注册成功,后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时有一个插曲是,有创业者成立了江苏好太太家居公司,并在两年后注册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发光板、非金属注模、发光辅助材料。

此外,该公司接连注册“Haotaitai”“Haotaitai 好太太 好生活”“智慧好太太”“智慧好太太家居馆”等商标,使用类型包括兽医用制剂的销售、混凝土建筑构件,以及可视电话、电锁、电子监控、电门铃等装置。

到2022年时,广东好太太启动了维权,委托取证人员,在武汉某店铺里买到一把“Haotaitai”“智慧家居我有好太太”的智能门锁,然后诉至法院,认为后者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一审打到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广东好太太,只不过在赔偿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一审判决江苏好太太方面赔偿400万元,并认为,智能锁和晾衣架均属于家居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而且在商标使用及网站的宣传语中,都存在与驰名商标广东好太太相关联的故意。

到二审时,法院则提高了赔偿额度。

舒达近年来的维权力度也是比较大的,2025年里以来,有了新的进展。

据舒达床垫公开渠道的资料,近日,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再获进展。广东佛山、东莞两地法院先后对两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累计判赔110万元。

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舒达公司对“舒达(深圳)智能有限公司” 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全额支持了舒达公司的赔偿主张,判决明确:被告方立即停止使用含 "舒达" 字样的企业名称及侵权域名,赔偿舒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50 万元,并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同期披露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舒达公司对刘某平、佛山市爱莎妮娅家具有限公司等六被告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舒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

舒达公司品牌负责人强调,此次维权行动是其长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实践。目前已形成三大保护机制,包括源头防控、强化法律手段、联动社会力量等。

据了解,舒达在中国大陆600余个城市布局2000余家专卖店,为希尔顿、万豪、洲际等1300余家高端酒店提供睡眠解决方案。2024年,舒达、Serta、舒达床垫三大商标,已被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第三起案例看席梦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及知名床垫品牌“SIMMONS”的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法院认定被告席梦思(深圳)寝具有限公司、席梦思寝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梵亨家具有限公司及股东吴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等,通过商标侵权、字号模仿及虚假宣传这一系统性仿冒模式,恶意攀附百年品牌SIMMONS。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200万元判赔,全额支持原告上海席梦思床褥家具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席梦思”)515万元赔偿请求。

本案中,被告在床垫产品、宣传材料及经营场所,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SIMMONS”、“SIMMONS GROUP”等标识,并注册使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的域名simmons-1870.com.cn、simmons-usa.com等进行产品宣传销售。

两个雷士的纠纷跟前三起案例,有些不一样。这两家公司存在一些企业发展史上的渊源,导致如今的长期冲突。

早年时,吴长江创办雷士照明,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均属于一个体系。不过,中途发生剧变,惠州雷士不再属于吴长江。而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雷士照明品牌的持有者。

2022年,惠州雷士以“侵权”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山东雷士变更雷士字号、停止侵犯雷士商标权,由此爆发“两个雷士”纷争。

近年的多起公开声明里,惠州雷士均表示,已于2015年解除了与山东侵权公司(即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及商标授权。根据山东高院的二审结果,对方可以继续使用“雷士”字号,但仅限于字号使用权,其不能使用雷士注册商标,更无权转授权、授予他人生产、销售带有雷士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据中证网此前的文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2024年10月16日,该法院对侵害雷士照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雷士”字号的诉讼请求,认定“山东雷士公司使用‘雷士’字号获得了惠州雷士公司明确授权”。

再后来,惠州雷士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905号终审判决,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院对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713号民事裁定:驳回惠州雷士的再审申请。

据经济参考报的一篇文章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表示了明确支持,其再审裁定书认为,“考虑惠州雷士与山东雷士的历史渊源、《授权书》的相关约定等因素,(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山东雷士使用‘雷士’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

再审裁定书所说的《授权书》是指惠州雷士2012年8月向山东雷士颁发的《承诺书》《授权书》《补充授权书》等系列授权文件。

这些授权文件载明,惠州雷士同意山东雷士在存续期间企业名称使用“雷士”字样,授权山东雷士有权在9类和11类商品上使用“雷士”“NVC”“光环境专家”“雷士NVC”等商标,享有20年商标使用权(2012年-2032年),且该相关授权明确约定“不可撤销,不可解除,长期有效”。

不过,据公开资料的说法是,“雷士”系列商标权均属于惠州雷士,山东雷士应当规范使用其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雷士”字号。

到7月1日时,又有变数产生,雷士照明发布了董事会与股东会决议,否认山东雷士公司在相关诉讼中提交的三份关键商标许可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宣布其无效。

按照目前的情况,或许两个雷士之间纠纷还很难收尾。

总体来看,就商标侵权纠纷或者争端来讲,经营者有必要在展开市场工作之前,做足提前的查询工作,并按要求申请商标,或获得授权,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支持。

尤其是对于自己的原创商标,则要做好保护工作,避免他人侵权使用。

伴随维权意识与维护品牌声誉的意识普遍增强、诉讼渠道的畅通,以及专业人才团队变强,围绕商标展开的一系列保护行为,将成为普遍现象。

大材研究认为,市场发展到今天,大家居产业走到今天,知名商标的价值已上升到比较高的层面,其承载着企业的声誉与实力,不仅是一种知识产权,也是面向市场的符号,更是一种可以衡量的现实价值,值得经营者高度重视,并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