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案调解后再被侵权,“太平鸟”要求按约赔偿50万元获法院支持
商标权被侵害,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不料没过多久对方故伎重演。商标持有公司忍无可忍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赔偿50万元。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太平鸟公司依法持有“太平鸟”系列商标,经多年使用与宣传推广,该品牌服装取得了一系列荣誉,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21年,常熟法院受理太平鸟公司提起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李某以实际经营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与原告太平鸟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约定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万元。此外,双方还约定,如和解后被告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则每发现一次,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如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则按照实际损失计算。
2022年,太平鸟公司发现李某在和解后再次侵犯原告商标权,主观恶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赔偿50万元。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仅涉及私权的处分,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且法院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后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故双方在该案中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在先的和解协议,被告的主观侵权状态、案件具体的侵权情况之后,全额支持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难点。”法官表示,该案原被告双方在前案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就重复侵权问题约定了赔偿数额,该约定没有无效情形且不存在明显不公,应属合法有效。侵权人明知有在先约定的情况下仍故意侵权、重复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前案的和解赔偿显然也未能起到制止侵权的震慑效果。因此,法院依据协议内容作出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通讯员 胡越 谭逸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