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鸟公司起诉网店抄袭,结果……
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下称常熟法院)对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平鸟公司)诉孙某、苏州果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万元。
该案中,法院认定4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中部分商品宣传中使用的图片在模特、服装穿搭、配件饰品、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背景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与原告的摄影作品一致,侵犯了太平鸟公司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对太平鸟公司不低于164款服装款式进行抄袭的行为,构成对太平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起诉网店抄袭
太平鸟公司是一家时尚品牌零售企业,其“太平鸟”品牌创立于1996年。2017年,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多年运营,太平鸟公司已培育出PEACEBIRDWOMEN太平鸟女装、PEACEBIRDMEN太平鸟男装、LEDiN乐町等多个品牌。
从2010年7月起,太平鸟公司陆续申请注册了多件“乐町(LEDiN)”商标,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太平鸟公司的公开数据显示,“乐町(LEDiN)”品牌在京东、天猫等多个平台线上销售,国内线下200多家实体店均有经营。
果央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其主要通过设立名为“果央guoyang”淘宝店(下称被诉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服装,股东分别为程某1(出资比例70%)与程某2(出资比例30%)。孙某为被诉网络店铺的注册登记经营者,程某1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人。
太平鸟公司发现,孙某、果央公司、程某1、程某2通过被诉网络店铺在对外销售服装的过程中,不仅涉嫌大量抄袭了“乐町(LEDiN)”品牌女装的款式,而且其中50多款服装的模特图及商品图,不管是从模特拍照的姿势、角度、服装搭配、道具,还是摄影的光影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完全一致。有的产品连生产编码、产品的详情页也与太平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甚至有一部分产品还使用了与“乐町(LEDiN)”商标近似的标识。
太平鸟公司认为,该行为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在公证取证后将4被告共同起诉至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等共计110万元。
认定被告侵权
庭审中,太平鸟公司确认4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同时明确该案中仅主张4被告侵犯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使用其款式、款号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4被告此前的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平鸟公司不再主张商标侵权责任,但请求在法定赔偿时综合考量商标侵权因素。
4被告共同辩称,该案属于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太平鸟公司重复主张权利;被诉网络店铺仅涉及销售行为,并不涉及生产,并且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已经下架了店铺中的产品,太平鸟公司的索赔金额明显偏高。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网络店铺销售的多款服装在款式上与太平鸟公司主张权利的“乐町(LEDiN)”品牌产品高度一致,仅存在色差、印刷质量、面料克重等细微差异;共有164款服装产品在标题中标注了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品牌相同的款号,其中有55款产品使用的模特图片与太平鸟公司的作品一致,图片总数为247张。被诉网络店铺在部分商品的宣传中使用的图片,在模特、服装穿搭、配件饰品、肢体动作、面部表情、背景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与太平鸟公司的摄影作品一致,侵犯了太平鸟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院还认为,太平鸟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的竞争性利益,4被告销售与之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损害了太平鸟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太平鸟公司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太平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5万元。
进行综合评判
一般来说,服装款式款号并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或权益,该案认定太平鸟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受保护、4被告构成侵权的裁判依据是什么?
对此,该案主审法官胡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案“乐町(LEDiN)”女装是以年轻女子为主要销售对象的时装,与常规的基础款服装、制式服装、白坯服装、专业运动服等相比,其款式的时尚性、设计感、流行程度,在相关的市场竞争中已成为较高的竞争因素,甚至是核心竞争因素。而根据服装行业惯例,流行的时装款式一般极少对外显著标示服装品牌,此时整体的服装设计款式承载了部分商标功能,即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行为人抄袭相关款式所产生的混淆后果可能不亚于商标侵权。行为人大量生产和销售仿制低劣的同款服装,也容易造成一般公众对相关品牌的品质产生负面评价,贬损权利人的商誉。
“需要强调的是,服装款式款号并不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或权益。单个商品的款式款号若想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应满足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的构成要件,即相关款式款号需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胡越表示,该案的特别之处在于,案涉服装款式款号并非一个或几个商品,而是不低于164款服装的款式款号的全店抄袭,就该部分应当进行整体性评价。具体而言,被诉网络店铺销售的相关服装款式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女装款式在宏观与微观上高度一致,系对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女装设计的全面模仿与抄袭。
胡越表示,在宏观方面,4被告销售的服装与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款式一致的数量较大,即便店内仍有零星的不侵权服装在售,但侵权款式数量的绝对值已几乎占据全店全部商品,容易引起一般公众误认为该店经营的服装款式均来源于“乐町(LEDiN)”品牌;在微观方面,具体到每一件服装的对比中,相关款式的设计以及单独货号也均与“乐町(LEDiN)”正品服装一一对应,具体的款式细节基本不存在变化,结合被告使用太平鸟公司“乐町(LEDiN)”品牌模特图,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对款式的误认,或认为案涉店铺与太平鸟公司存在服装设计、贴牌代工、许可使用、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祝文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太平鸟拒绝他人“搭便车”)
(编辑:晏如 责任编辑:吕可珂 审校: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