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等,永悦科技收警示函
2023年8月9日,永悦科技(603879.SH)发布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督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3号、《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朱水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94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翔:
经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系永悦科技控股股东,持有62,159,5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17%。2023年1月8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长陈翔2023年2月6日知悉上述事项,但公司直至2023年4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陈翔未能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股份冻结披露不及时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陈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强化信息披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水宝:
经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2020年,公司因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利润总额多计69.81万元,错报金额占2020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4.92%。2021年,公司因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租赁资产会计核算错误导致利润总额多计67.89万元,错报金额占2021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15.69%。公司上述错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朱水宝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错报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永悦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朱水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工作,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会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和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及时性,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