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8-26 04:58  长城科技(603897)公司分析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追溯调整情况说明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重要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长沙中电软件园10栋10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九名,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九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谢庆林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三、中电财务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2023年半年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确保公司在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资金的安全,公司通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电财务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风险评估专项审计报告。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谢庆林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和孔雪屏女士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3-048号《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

  根据总裁徐建堂先生的建议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杜长征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六、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3-049号《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公告》)

  由于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18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186.68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由于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22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208.0471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25,799,0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47元/份调整为16.54元/份,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973元/份调整为13.966元/份。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兼总裁徐建堂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3-050号《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

  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上述事宜经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2票,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董事兼总裁徐建堂先生、董事郭涵冰先生作为该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高级副总裁简历

  杜长征先生,本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国籍。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思想史专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博士后,副研究员。曾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综合处工作,历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政策研究处副处长(主持工作)、政策研究处处长、新闻信息处处长,规划科技部主任助理,规划科技部副主任,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公开出版专著《直线幕僚体系、异常管理决策与企业动态能力——以台塑集团为中心的案例研究》。曾获2013年全国博士后优秀学术成果奖、2019年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优秀成果奖。

  杜长征先生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杜长征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8月25日在长沙中电软件园10栋10楼会议室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董事会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

  由于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18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186.68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由于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公司拟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注销22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208.0471万份,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授予的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25,799,0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47元/份调整为16.54元/份,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973元/份调整为13.966元/份。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公司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授予调整后的69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调整后的428名激励对象,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行权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过程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事项。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审议,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到,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在防范资金占用方面,公司定有《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2.在公司对外担保方面,公司定有《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事项发生,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不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33,000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2.31%;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约为17,614.33万元,约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1.23%。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我们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事项。

  六、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第二期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流程合法合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国敏、董沛武、邱洪生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的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上述变更依据解释第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根据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上述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负债和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根据财政部相关政策文件,公司对会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公允、准确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体现了稳健、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9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12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年12月28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年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68元/份调整为16.594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2021年12月15日,授予489名激励对象2,634.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年4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10,059.10万份,注销459.90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71人调整为713人,期权数量由原10,059.10万份调整为9,025.10万份,注销1,034.00万份;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89人调整为450人,期权数量由原2,634.00万份调整为2,420.655万份,注销2,13.345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2021年度公司及业务单位业绩的考核目标和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中符合可行权的424名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38.32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6.547元/份,注销因2021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导致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71.7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注销186.68万份;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注销208.0471万份。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47元/份调整为16.54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973元/份调整为13.966元/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1.调整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

  由于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注销186.68万份;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注销208.0471万份。除此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致。

  2.调整行权价格

  2023年5月23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23年4月27日总股本3,225,799,0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2,580,593.61元;2022年度公司不送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止2023年7月19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225,799,0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7元(含税),具体内容请参阅2023年7月12日发布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41号)。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547元―0.007元≈16.54元,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3.973元―0.007元≈13.966元。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首次授予调整后的69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调整后的428名激励对象,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行权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过程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此次调整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在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调整事项。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调整、注销事项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5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确认,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到,因此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20年9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20年9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0年12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修订并形成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年12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中电人〔2020〕542号),原则同意中国长城实施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2020年12月28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7.2021年1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1年2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2,期权代码:037102。2021年2月5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9.2021年8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68元/份调整为16.594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1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定为2021年12月15日,授予489名激励对象2,634.0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1年12月21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长城JLC3,期权代码:037197。2021年12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2.2022年4月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因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去世,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817人调整为771人,期权数量由原10,519.00万份调整为10,059.10万份,注销459.90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94元/份调整为16.547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02元/份调整为13.973元/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5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71人调整为713人,期权数量由原10,059.10万份调整为9,025.10万份,注销1,034.00万份;3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等原因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原489人调整为450人,期权数量由原2,634.00万份调整为2,420.655万份,注销2,13.345万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年2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度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2021年度公司及业务单位业绩的考核目标和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中符合可行权的424名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038.32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行权价格为16.547元/份,注销因2021年度绩效考核未达到要求导致无法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571.7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6.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1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713人调整为695人,期权数量由原7,453.38万份调整为7,266.70万份,注销186.68万份;2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被认定为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原450人调整为428人,期权数量由原2,420.655万份调整为2,212.6079万份,注销208.0471万份。因公司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6.547元/份调整为16.54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973元/份调整为13.966元/份。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7.2023年8月2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公司授予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监事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及注销相关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依据、原因及数量

  1.注销依据

  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时间及比例为:

  ■

  该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来源于利润表列示数据,财务利息净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3)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4)营业收入不包括公司房地产销售收入;(5)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6)净利润指报表净利润。

  各行权期对应考核年度实际行权比例还应与当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完成情况挂钩,即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为5%,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低于80%(即实际完成值/目标值,下同),则当年公司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对应考核年度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实际完成率大于等于80%,则按照实际完成比例线性行权,但最高为100%。

  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2.注销原因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3]第1-02564号)数据计算,2022年度公司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为10.28%,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9.36%,营收净利率为1.61%,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要求。

  3.注销数量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未能达到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695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2,621.43万份、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428名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1,106.3035万份(最终以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注销份额为准)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对应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本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二期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流程合法合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度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注销事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调整、注销事项办理股票期权注销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监事会决议

  3.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4.相关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5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2023年1月至6月,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共收到约人民币7,703.24万元政府补助,具体情况下如下:

  ■

  注:其他小额补助(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下)共计1,101.07万元,全部计入其他收益。前述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不具备可持续性。

  二、补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约6,767.57万元,递延收益转入本期其他收益约42.81万元,列入公司2023年1-6月收益。此外,前期与资产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分摊转入其他收益约1,518.70万元,与收益相关的递延收益在本期分摊转让其他收益约2,337.39万元。

  2023年上半年公司合计确认的当期政府补助收益约10,666.47万元。

  三、其他

  1.2023年上半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明细情况和相关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损益的影响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中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内容。

  2.上述政府补助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3年度损益的影响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23-04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