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失实 金鸿顺及时任两高管收警示函
本报记者 曹卫新
因首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问题,金鸿顺及时任两名高管被监管警告。4月18日晚间,金鸿顺发布公告称,近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达的《警示函》。经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2021年4月份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在相关公告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真实。
时任金鸿顺董事长的洪建沧、时任董秘的邹一飞未勤勉履行职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及两名高管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的主要作用在于警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意味着已被监管部门特别关注。”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多个募投项目被终止
2017年10月23日,金鸿顺在上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以每股17.54元的价格发行32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为5.16亿元,投向长沙金鸿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0万套汽车车身件及50万套汽车底盘件项目、汽车零部件(沈阳)生产基地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金鸿顺汽车零部件自动化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记者梳理公告获悉,金鸿顺上述五个首发募投项目原计划累计投入募集资金为5.16亿元,最终实际投入资金为2.92亿元。
2018年11月19日,金鸿顺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汽车零部件(沈阳)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7172.69万元(含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为0元。
2020年4月28日金鸿顺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金鸿顺汽车零部件自动化生产项目及长沙金鸿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50万套汽车车身件及50万套汽车底盘件项目的实施,并将剩余募集资金9058.19万元(含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两年后,公司宣布终止剩余两个募投项目——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剩余募集资金7875.62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彼时,两个项目投入进度分别为46.56%、52.05%。
其中,上述五个募投项目除金鸿顺汽车零部件自动化生产项目按预期全额投入募集资金外,剩余四个项目均未按计划投入预定资金。
对于上述项目终止的原因,4月19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向监管部门做了详细说明。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对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了延期,但截至终止募投项目决议日,项目配套的下游客户需求仍未有明显改善迹象,基于下游市场现状,公司现有产能已能满足当前配套客户需求,无须进一步投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终止的原因主要是公司配套的下游客户需求仍未有明显改善迹象,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面对在开发项目数量下降,且预期短期内不能改善的情况,公司已购置投入的设备及软件点位数量已能满足公司研发设计需求且有富余。本着成本控制且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原则,公司将该项目终止。”
信息披露违规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8月份及2021年4月份,金鸿顺曾先后两次对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依据江苏证监局调查信息显示,这两个募投项目在2021年4月份进行第二次延期时,项目的可行性已发生重大变化,但金鸿顺在《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变化。对此,监管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去年6月份,针对公司首发募投项目信息披露问题,上交所也曾向公司及时任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经上交所审查,根据金鸿顺公告内容,终止重庆伟汉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原因在2020年即已出现,并且已延续长达两年。在项目可行性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均未在每半年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可行性发生变化作出风险提示。直至2022年4月份,公司才对外披露项目终止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对金鸿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邹一飞予以监管警示。
“引起项目可行性变化的因素比较多,市场环境的变化是最常见的原因,此外行业政策、地方引资政策的变化等也会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产生影响。募投项目进展情况是上市公司必须持续、完整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募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王智斌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