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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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6.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2024年度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7.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12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12月26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无级变速电控硅油离合器风扇集成系统升级扩产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额与实际投资额差异金额5,649.28万元、利息收入162.75万元、理财收益1,776.67万元,合计7,588.7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8.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 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终止,并将剩余未投入金额全部变更投入至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2. 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为研发类项目,无单独的销售收入,故无法单独核算经济效益。该项目的实施为进一步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夯实基础,提高公司新产品销售收入在总销售额中的比例,促进公司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持续增长,增强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9月30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经谨慎研究和分析论证,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更调整,包括(1)受宏观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影响,汽车吹塑产品市场整体景气度下行、需求萎缩,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投入进度放缓。此外,由于汽车吹塑产品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整体利润水平出现下滑。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如继续按照原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进行推进,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为了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优化资金使用率,本着控制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的市场需求及公司发展战略等因素,继续建设原募投项目已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降低对主营业务的影响,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终止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并将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4,359.21万元投入到新项目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2)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原有规划的部分用地被优先用于建设生产设施,以满足迫切的业务发展需求,现有厂区预留土地已无法完全满足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需要,因此公司将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公司现有北仑区新碶黄山西路211号场地(仑国用(2011)第10496号)变更为北仑区芯港小镇对应场地,同时因实施地点变更决定延长上述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至2026年6月30日,本项目变更前后整体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不变。
汽车轻量化吹塑系列产品升级扩产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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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本期发生额为6,000万元。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公司进行了积极的整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将募集资金转入一般户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到期后均已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后续新增现金管理均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其他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雪龙集团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雪龙集团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雪龙集团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雪龙集团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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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包含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资金7,588.70万元
[注2]本项目计划第二年预计达产率50%,对应销量75,000套,对应收入7,875万元;第三年预计达产率80%,对应销量120,000套,对应收入12,600万元;第四年预计达产率100%,对应销量150,000套,对应收入15,750万元。本项目三年实际销量分别为78,162套、155,836套和151,529套,合计为385,527套,超过预计销量。2022-2024年度对应实际收入为6,863.36万元、13,707.39万元、12,277.44万元,由于电控硅油离合器风扇总成产品单价下降,2022年度和2024年度实际销售收入未达承诺销售收入
[注3]该项目已终止
[注4]该项目尚处于建设中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4年度
编制单位: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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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目尚处于建设中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8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由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集团”或“公司”或“乙方”)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新能源商用车关键零部件创新研发中心及智慧数字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落地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项目第一期总投资人民币6.8亿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处于初期阶段,具体实施时间、步骤及范围存在变动可能性,项目涉及的金额是协议双方投资目标,实际情况以未来实际发生为准。项目的实质性推进,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2、本次签署《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投资项目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估等一系列前置审批程序,项目实施进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事项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公司将审慎投资、按计划有序地实施方案,同时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产品需求,增强公司与客户在业务方面的黏性,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拟签订《投资协议书》,规划用地约94.71亩(具体以实测面积为准),投资建设新能源商用车关键零部件创新研发中心及智慧数字工厂项目,本项目第一期总投资人民币6.8亿元。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审议情况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乙方: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助力宁波361产业集群发展,加速北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建设新能源商用车关键零部件创新研发中心及智慧数字工厂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项目选址与建设
(1)乙方项目拟落户北仑区芯港小镇BL(ZB)11-04-16-1#地块,用地总面积约94.71亩。
(2)乙方第一期投资项目为新能源商用车热管理系统智能制造基地等项目,总投资6.8亿元,其中包含乙方已公告的“节能风扇集成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主要进行智能电控离合器风扇总成、电动风扇总成、高性能车用直流无刷风机、新能源商用车热管理系统等的研发生产。
2、关于项目考核
本项目考核指标按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规定条款执行。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是公司综合考虑未来业务的实际发展需求、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重要投资决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本项目的完成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商用车核心零部件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综合实力,为客户服务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公司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为长期投资,在协议签署后尚需完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以及环评、安评审核等流程,项目投资、资金支出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项目进展情况有节奏的分期、分步实施,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投资事项系出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受到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其盈利能力有待市场检验,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审慎投资、按计划有序地实施方案、务实经营,积极防范及化解各类风险,力争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相关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三)如果产生法律法规变化、国家政策改变、政府行政命令限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其他客观情况重大改变等情形,可能致使公司无法继续按照原有的成本、市场环境或条件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公司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公司合同目的。
(四)上述投资协议涉及的投资金额较大,可能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公司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五)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7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4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时间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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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