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00:43  西大门(605155)公司分析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7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的反馈。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