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5-07-16 02:27  聚合顺(605166)个股分析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5-072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顺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22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22日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5年7月22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二)转债代码:111020;

(三)发行日期:2024年7月22日;

(四)发行数量:3,380,000张;

(五)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发行总额:33,800万元;

(七)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7月22日至2030年7月21日;

(九)上市日期:2024年8月15日;

(十)开始转股日期:2025年1月26日;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0.73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0.59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本次付息为“合顺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2025年7月2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一)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发行首日(2024年7月22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2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22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5年7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5年7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合顺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塘区纬十路389号

联系电话:0571-82955559

联系部门:证券部

(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36层

电话:021-3867688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