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3-30 03:03  恒盛能源(605580)公司分析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鉴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账号:1209220029200404726)存放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将不再使用。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已办理完毕该专户的销户手续。该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按上述决议将上述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570900002710405)销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增资,用于投入新增的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0188985387000568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子公司恒鑫电力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公司将原在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70900002710604)的余额全部转至恒鑫电力在金华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0188985387000568),用于新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的使用,并将原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1113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认为:恒盛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恒盛能源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恒盛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恒盛能源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9.82万元系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根据公司2022年8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公司预计“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第一阶段将于2023年12月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7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余国旭、余恒、余杜康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认可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该交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是为各方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该交易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3.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具备公允性;公司业务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

1、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2、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董事长余国旭先生控制的企业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持有该公司51.0044%的股权,对其拥有控制权。2022年9月,龙游旭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持有该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而蓝宇新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4、龙游暾业建材经营部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5、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6、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余国旭先生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7、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杜顺仙女士直接控制的公司,符合《上海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公司。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关联方资金充裕,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交易均有效执行。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向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蓝宇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蒸汽产品、向龙游佳业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水泥、向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生活用纸、向浙江桦茂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租赁业务、浙江龙游旭光再制造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龙游暾业建材经营部、龙游京贸酒店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公允定价原则为依据,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与关联方根据实际需求进行业务往来,以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行为是在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开合理地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系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是合理的、必要的。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并未影响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9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本次担保预计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已使用担保余额为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实现高效筹措资金,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为全资子公司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一)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下属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为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具体的担保事宜及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实施期限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日止。本次担保预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仅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额度。上述担保尚需银行或相关机关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恒鑫电力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计划为恒鑫电力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融资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需要,实现高效筹措资金,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和未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没有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金额。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概述

(1)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 公司自2022年起提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4)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5) 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会计处理

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体系调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的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最新会计准则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