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04-30 16:04  华锐精密(688059)个股分析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凡符合会议要求的公司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如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账户卡,于2024年5月23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0~17:3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股权登记。股东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5月23日下午17:30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二)登记地点: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创业二路68号

邮政编码:412000

联系电话:0731-22881838

传 真:0731-22881838

联 系 人:段艳兰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2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精密”)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该授信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 被担保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额度生效期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一)授信及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扩宽融资渠道,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调剂。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配使用额度,如在额度生效期间有新设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内分配使用。该授信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质押、保险理财、融资租赁、押汇、信用证等。综合授信额度和具体业务品种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审批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全权办理相关具体事宜。

(二)授信及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最高额担保及适用法律法规项下的其他担保等)等内容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分配使用额度,如在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有新设全资子公司,公司对该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分配使用。

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授信期内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计划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及子公司拟申请的预计额度,实际授信金额及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等事项以正式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和期限内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担保相关具体事宜。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稳健开展。公司对担保对象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锐精密及子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是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预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0元,无逾期对外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88059 证券简称:华锐精密 公告编号:2024-035

转债代码:118009 转债简称:华锐转债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将选举产生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三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将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该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该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李志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选举林孝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上述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将分别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李志祥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机电一体化专业,大专学历。1994年至1996年,任株洲渌口造纸厂生产工程师;1996年至2001年,任广州市黄埔东粤镀膜玻璃厂生产主管;2001年至2012年,任圣维可福斯(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高级主管;2012年至2013年,任公司生产部长;2013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李志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080股,通过株洲鑫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2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林孝良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毕业于东北大学真空技术与设备专业,本科学历,真空(日化)工程师。1994年至2000年,任广州市黄埔东粤镀膜玻璃厂副厂长;2000年至2012年,任圣维可福斯(广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经理;2013年至2017年,任佛山市铱万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技术经理;2017年至今任公司材质部部长,主要负责基体和涂层的研发工作;2018年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林孝良先生通过株洲华辰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9,038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