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拟发H股 连亏A股募8亿业绩预告曾不准被警示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日讯 华依科技(688071.SH)近日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据华依科技公告,公司为满足公司国际化战略及海外业务布局需要,提升公司国际品牌知名度,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正在筹划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截至目前,公司正与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相关工作进行商讨,关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的细节尚未确定。
待确定具体方案后,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并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或核准。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能否通过审议、备案和审核程序并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华依科技于2021年7月29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数量为1,821.12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13.73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杨凌、王巧巧。
华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3.9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9,389.71万元,公司2021年7月23日披露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39,169.16万元,计划用于智能测试设备扩能升级建设项目、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华依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5614.27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3,500.00万元。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0号)核准,同意华依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923,50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5,889,737.1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527,958.8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4,361,778.3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4月18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23)第5098号《验资报告》。
经统计,华依科技上述2次募资金额合计81592.95万元。
华依科技近2年半净利均为亏损。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上半年,华依科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0.16亿元、-0.47亿元、-0.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0.22亿元、-0.51亿元、-0.07亿元。



华依科技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华依科技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励寅、潘旻、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华依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500万元到2,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50万元到1,150万元。
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920.05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4.29万元。
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600.9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183.20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业绩数据与《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一致。
华依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华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励寅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励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潘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潘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晓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