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3年8月3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9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个别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向相关员工进行了解释说明。除此以外,监事会未收到其他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况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示结果,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