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23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拟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及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并结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