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半导体产业并购技术秘密刑民风险提示与建议——以华海清科收购芯嵛为例

查股网  2025-02-24 17:26  华海清科(688120)个股分析

关键词:合法接触 盗窃商业秘密 共同侵权 职务行为

投资人因收购技术标的被卷入商业秘密纠纷案例,影响较大的如金能公司诉三六零公司、翔鹰公司和柳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1]。拟上市公司收购技术型标的,因商业秘密纠纷在上市过程中被问询导致中止或终止上市的,曾在一段时间内引起高度关注。笔者团队曾代理此类纠纷案件,对该问题产生的影响印象深刻。

技术型企业在进入资本市场过程中所面临的技术秘密法律风险较为突出,与此同时半导体行业所面临的国际复杂环境和矛盾又集中交织。2024年12月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了对华半导体出口管制措施,包括离子注入机设备制造商在内的140家企业新增到“实体清单”中。笔者注意到华海清科收购芯嵛半导体项目的公开信息,现结合团队技术秘密刑民保护实操经验,剖析投资人在收购半导体技术标的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建议。本文基于公开披露信息的研究和分析并做假设性分析判断,仅供读者讨论参考,不作为笔者的法律意见,在引用或借鉴时敬请独立判断,特此提示。

收购背景

(一)收购主体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股票代码:688120,以下简称“华海清科”)是一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半导体装备制造商,公司主要产品包括CMP装备、减薄装备、划切装备、湿法装备、晶圆再生、关键耗材与维保服务,打造了“装备+服务”的平台化战略布局。其核心团队成员来自半导体行业专业人才,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已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先进封装、大硅片、第三代半导体、MEMS、Mico LED等制造工艺[2]

《华海清科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完成对浙江鑫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芯嵛(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钰公司”或“芯嵛半导体”)的增资,增资后持股比例为18%[3]。2024年12月公告以不超过10.05亿元人民币收购芯嵛半导体剩余82%的股权。[4]至此,芯嵛半导体成为华海清科的全资子公司。

(二)收购标的

企查查检索结果显示,鑫钰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16日,成立之初主要从事表面处理涂层材料的研发与生产,CHEN 甲为公司董事长并持有公司股份。2022年8月15日,CHEN 甲成为鑫钰公司唯一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1月13日,海宁凯城半导体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CHEN 乙持股98%,CHEN 甲持股2%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入股鑫钰公司,CHEN 乙任鑫钰公司董事,CHEN 甲任鑫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笔者注意到,鑫钰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将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等新增到公司经营范围。2022年11月16日开始,鑫钰公司开始聚焦申请离子注入机领域的专利(见图一)。2023年7月19日,鑫钰公司正式更名为芯嵛半导体。此后,该公司生产的低能大束流离子注入设备发往客户端验证[5]

(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结果统计表-浙江鑫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图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结果统计表-浙江鑫钰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收购标的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芯嵛半导体 (上海)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公告》显示,芯嵛半导体的法定代表人是CHEN 甲,实际控制人和核心团队成员包括CHEN 甲和CHEN 乙。CHEN 乙从2023年12月22日起,多次以发明人的身份出现在芯嵛半导体关于离子注入机研发的专利申请中(见图二)。

(图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结果统计表-芯嵛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图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结果统计表-芯嵛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四)收购标的实际控制人/核心团队成员曾任职公司情况

万业企业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公开信息显示,CHEN 甲与 CHEN 乙曾系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世通”)的创始团队成员和技术团队成员。[6]凯世通成立于2009年4月,是一家以离子注入技术为核心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企业,于2018年8月2日成为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SH.600641)旗下控股子公司。[7]公司产品包括低能大束流离子注入机、高能离子注入机等产品,重点应用于光伏太阳能电池,新型平板显示和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其工艺覆盖逻辑、存储、功率等多个应用领域,量产工艺制程覆盖至28nm。凯世通持续领跑国产高端离子注入机产业化应用,2020年至今已收获多家主流客户批量重复订单。[8]

经查询,CHEN 乙曾是凯世通创始人和技术带头人,是离子注入设备领域的权威专家,2014年主导凯世通研发应用于集成电路和AMOLED制程的新一代世界领先的离子注入机,并完成销售订单超过1亿元人民币。[9]根据国家专利网检索结果显示,截至2022年5月16日,以CHEN 乙为发明人、凯世通为权利人的与离子注入机相关的专利超过70项。之后,未查询到凯世通以CHEN 乙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2022年7月1日,CHEN 乙不再担任凯世通法定代表人;2022年8月8日,CHEN 乙不再担任凯世通董事长。CHEN 甲在鑫钰公司成立之前就是凯世通子公司无锡凯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凯世通半导体”)的股东,目前仍持股49%。芯嵛半导体与无锡凯世通半导体的主营业务均为离子注入机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据此判断,可能存在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半导体产业并购中技术秘密侵权的刑民风险提示与建议

笔者曾撰文《业务重组涉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的问询要点》[10]《技术秘密投资债之请求权保护(上)》《技术秘密投资债之请求权保护(下)》[11]等专题文章,就技术标的收购前、中、后投资人应高度重视的技术秘密的风险识别和研发证据梳理,核心研发人员保密和任职管理等问题做了深入讨论,并梳理了在IPO审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询,对此在本文中不再赘述,以下仅就半导体行业并购中特有的潜在技术秘密风险做提示和建议,供业界探讨。

(一)半导体行业同时存在违反规定带走原单位技术秘密未经许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对技术秘密进行修改和改进后使用的情况

从笔者所接触和研究的情况得知,在半导体领域非法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类型通常有三种:一是,未经许可直接在生产经营中使用他人技术秘密;二是,未经允许对他人技术秘密修改后使用于建线并生产产品;笔者在《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修改性使用的证明方法与证据标准》一文中做了分析并称之为“修改性使用”,其后又在《技术秘密方案部分相同与证明修改性使用侵权行为的关系》中对此类使用的证明方法做了具化;三是,“改进性使用”,即未经许可以原单位研发测试数据和已有技术秘密方案为基础,沿着相同技术路线改进,在节省研发成本的同时更快地生产出更高端竞品。

笔者在服务半导体行业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该领域技术门槛高,产品更新快,研发成本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接触到离职人员违反规定带走原单位技术秘密入职新单位进行改进后使用的现象。虽然该类侵权行为的证明方法尚需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并进一步达成共识,但笔者认为这只是证明方法与证据标准问题,对定性不应有争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九条已经明确修改、改进后使用的行为类型。[12]一旦认定非法使用侵权行为成立,则标的公司必然是侵权责任主体依法应当停止使用,为此收购前应充分做好此类风险的识别和预警。

(二)识别是否存有非法使用技术秘密的重大刑民风险,要以收购标的公司技术路线与核心团队成员曾任职单位的技术路线是否有延续性为事实基础

根据收购背景部分事实梳理,笔者推测芯嵛半导体核心团队成员CHEN 甲与 CHEN 乙原是凯世通创始团队成员,CHEN 甲在凯世通被收购后先创立了鑫钰公司,CHEN 乙后面也从凯世通离开并加入鑫钰公司,加入后鑫钰公司开始转型做离子注入机,很快生产出产品并被华海清科全资收购。如果上述推测成立,本文认为收购前对标的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可能侵犯原单位技术秘密的刑民风险,应当调查并预警。

据调研,上文案例中涉及的离子注入机是半导体制造过程中的关键设备,其核心技术包括离子源、束流传输系统、离子注入角度修正方法等。笔者研究了CHEN 乙分别在凯世通和芯嵛半导体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如表一),认为两公司技术虽然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但在技术路线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如果笔者的判断是正确的,则收购前判断标的公司核心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是否有非法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的侵权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图3- CHEN 乙在凯世通和芯嵛公司的专利对比)图3- CHEN 乙在凯世通和芯嵛公司的专利对比

(三)与半导体高端装备关键部件的供应商有关的深层次交易信息是非常有价值的经营秘密,应高度重视标的公司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侵权风险

半导体领域中的高端、大型设备通常需要向多个供应商采购部件,几乎都经历过从完全进口到自主培育国产化供应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付出了巨额的开发费和时间成本。设备制造商和供应商之间通常会签署保密协议,要求对合作过程中的交易信息和技术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离职技术人员将原单位载负供应商价格等交易信息的文件非法带走,且标的公司生产竞品使用的部件也是向相同的供应商采购,则存在标的公司同时侵犯原单位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的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上市公司等收购主体在收购时应尽到审慎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被要求对标的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上市公司的收购项目通常都会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与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接触交流,可能会参与标的公司的人才引进、业务规划、市场开拓和资本市场规划等,给予资源和财物方面的资助。比如,本文案例中华海清科早在2022年就入股芯嵛半导体,2024年完成了现金全资收购。结合已有案例,如果收购主体在收购前、中、后的行为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离职员工实施非法获取原单位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或者被认定为利诱离职员工构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共犯的,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收购主体在收购时应做到核查和提醒技术秘密侵权风险,以防卷入纠纷中。

除此之外,收购主体收购后应做好研发证据的留痕管理,做好维权或应诉的准备。笔者曾经历过标的公司被收购后,核心团队成员携技术资料整体离开,上市公司因未留存技术资料无法正常生产且维权受阻的案件。因此,不论是从主动提起维权诉讼,还是应对第三方侵权的指控,又或是在上市过程中自证公司的技术研发历程连续无瑕疵,都需要控股收购方做好研发证据的留痕管理。

文章附录

向上滑动阅览

[1]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初1952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2] 参见华海清科官网https://hwatsing.com/ “关于我们”板块,https://hwatsing.com/about.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5.1.22)。

[3] 参见《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第14页,2023年4月25日公布,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3-04-25/688120_20230425_GTOA.pdf ;根据企查查检索结果显示,浙江鑫钰新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芯嵛(上海)半导体有限公司)在2023年3月23日股权备案发生变更,华海清科持股18%。

[4] 参见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芯嵛半导体 (上海) 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公告》第1页,2024年12月25日公布,公告编号:2024 - 070,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12-25/688120_20241225_9A3T.pdf .。

[5] 参见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芯嵛半导体 (上海) 有限公司剩余股权的公告》第11页,2024年12月25日公布,公告编号:2024 - 070,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4-12-25/688120_20241225_9A3T.pdf .。

[6] 参见光大证券(维权)研究所(上海):《万业企业(600641.SH)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离子注入机之王致力成为中国半导体装备材料的大国重器》,2020, 7月13日公布,https://www.fxbaogao.com/detail/2088337

[7] 参见万业企业:《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方案的公告》,2018年12于26日公布,第 2页,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2018-12-26/600641_20181226_6.pdf

[8] 参见万业企业官网www.600641.com.cn “产业布局”板块中的“凯世通”栏目,https://www.600641.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84 (最后访问日期2025.1.22)以及上海凯世通官网http://www.kingstonesemi.com/ “关于我们”板块,http://www.kingstonesemi.com/cn/about/49.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5.1.22)

[9] 参见上海凯世通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凯世通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第7页,2017年公布,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2017-010. 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7/2017-04-20/1492692756_894185.pdf

[10] 参见李德成、白露:《科创板技术秘密审查与技术秘密刑事保护》,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55-57页。

[11] 参见李德成、白露:《金桐争鸣|技术秘密投资债之请求权保护(上)—评最高院百年梦案》,载微信公众号“金桐秘语”2023年12月24日, https://mp.weixin.qq.com/s/uEj8KgryIhbPeSe-iswy3Q ;《金桐争鸣 | 技术秘密投资债之请求权保护(下)—评最高院百年梦案》,载微信公众号“金桐秘语”2023年12月27日, https://mp.weixin.qq.com/s/7olkecCi5tS1hUKiQJ84kA .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作者简介

Authors

    (转自:金诚同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