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9-27 02:45  蓝特光学(688127)公司分析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3、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3年10月12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文件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2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异地股东须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

(4)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上海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员应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郑斌杰、陈夏晟

联系电话:0573-83382807

邮箱地址:IR@lante.com.cn

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政编码:314023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徐云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云明、姚良、徐梦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云明、姚良、徐梦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作废相应的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等有关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及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公司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徐云明、姚良、徐梦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目前市场环境及实际经营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该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5.3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9月18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02,333,000股减少至401,580,000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01,5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等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38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9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3年9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钱辰斌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首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5.3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及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3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02,333,000股减少至401,580,000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01,580,000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注册资本变更等公司实际情况,《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上述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3-043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0月13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林华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林华,其基本情况如下:潘林华先生,1971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拥有律师职业资格证。1992年8月至2003年7月在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中学担任教师、教研组长;2003年8月至2006年12月任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7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2021年1月至今任浙江端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2、征集人潘林华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3年9月26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0月18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0月18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3年10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13日期间(9:00一11:00、14:00一16: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收件地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郑斌杰、陈夏晟

邮政编码:314023

联系电话:0573-83382807

传真号码:0573-83349898

电子信箱:IR@lante.com.cn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4、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潘林华

2023年9月27日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林华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