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2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10,200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14,043.16万元左右,同比变动365.41%左右。
(2)预计2024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7,793.03万元左右,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约12,773.16万元左右,同比变动256.48%左右。
(三)公司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843.16万元。
(2)公司2023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980.13万元。
三、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实现增长,主要原因系公司持续深化云管端架构的战略布局,挖掘客户在存储和智算等方面的需求,公司云基础设施收入实现大幅增长,此外,物联网下游应用行业需求持续复苏,公司也持续拓展海外物联网市场,公司无线通信产品收入也同比实现增长。同时,公司严格控制费用,除财务费用因业务发展借款增加而增加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变动比例较小,净利润实现了增长。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基于自身专业判断进行的初步核算,尚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尚需完成对员工的绩效考核,尚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尚需对部分资产的减值计提情况进行进一步核查,可能会造成净利润减少。除上述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4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8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仲裁也已获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35,169,474.9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诉讼、仲裁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仲裁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仲裁结果、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原告”)就公司与深圳创新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的合同纠纷事宜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深国仲受8435号-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始仲裁。同时,公司就同一事项与CHEN KAI(以下简称“被告二”)向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同日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粤0319民初125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仲裁的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仲裁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93892618P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德大厦1号楼 4401
法定代表人:王慷
被告一:深圳创新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2716500A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9#楼501、502
法定代表人:CHEN KAI
被告二:CHEN KAI
护照号码:AR464012(国籍:加拿大)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8月25日签订合同并向其采购产品,合同总金额为35,576,826元,原告随后向其陆续支付货款33,483,868元。原告在对被告一的产品与原告自有的产品进行整合后向中电数创(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销售。为防止因被告一产品的质量问题引发客户回款问题,原告还与被告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客户若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被告一应当协助原告向客户追讨货款,若逾期超过30日被告一应向原告退回货款,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还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后原告多次向客户催要剩余货款但回款缓慢,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客户和被告提起仲裁和诉讼程序。
(三)仲裁及诉讼请求
1、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告一向原告退还货款本金33,483,868 元及利息1,100,122.49元;
(2)请求裁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申请人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35,000元;
(3)请求裁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退还货款本金33,483,868元及利息1,220,664.42元,并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35,000元、仲裁费307,583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7,359.5元和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仲裁和诉讼系同一事项,因此涉案金额取其较高者35,169,474.9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了部分坏账准备。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继续计提坏账准备,可能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仲裁结果为准。本次诉讼、仲裁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9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
提供担保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有方”)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经东莞有方内部审议通过,同意为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东莞有方内部股东决议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公司的融资需求,预计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有方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实际担保金额以银行批复为准。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东莞有方内部股东决议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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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金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担保合同中的其他重要条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保证人和债权人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适用该院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深圳市开庭。
(四)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代表)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超出授权范围外的其他事项,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东莞有方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