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10-29 00:00  高凌信息(688175)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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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175证券简称:高凌信息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股东珠海汉虎纳兰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24年10月23日更名为珠海汉虎纳兰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冯志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晓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昕华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冯志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晓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昕华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冯志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姜晓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昕华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75证券简称:高凌信息公告编号:2024-066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10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牵头,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法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信息一致,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法事务部,证法事务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汇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法事务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最新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