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03:17  南新制药(688189)公司分析

(上接1178版)

单位:元

2、更正事项对2021年1-9月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元

(五)更正《2021年年度报告》

1、更正事项对2021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单位:元

2、更正事项对2021年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单位:元

三、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同时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四)审计机构意见

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更正事项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

四、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南新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0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新制药”)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8号)和《关于对杨文逊、张世喜、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8号)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我局对南新制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新制药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26日(年报披露日)期间发生销售退回6,664.17万元(含税),应调减2020年收入5,897.50万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5.42%。上述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南新制药未作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南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南新制药对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杨文逊、张世喜、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7号)

“杨文逊、张世喜、李亮:

2022年,我局对南新制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南新制药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26日(年报披露日)期间发生销售退回6,664.17万元(含税),应调减2020年收入5,897.50万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5.42%。上述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追溯调整,但南新制药未作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总经理张世喜、财务总监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实披露经营业绩;充分吸取教训,全面提升管理层合规意识,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们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9 证券简称:南新制药 公告编号:2023-031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4)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5)首席合伙人:梁春

(6)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272人,注册会计师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1,000人。

(7)2021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309,837.8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8)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4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其中,与公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客户共3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大华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海波,2002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7年5月开始在大华执业,最近三年签署了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娟,2020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7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最近三年签署了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安排质量控制复核人:洪梅生,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5家次。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拟安排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拟安排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及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等标准,与大华协商确定2023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从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对大华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聘任大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认可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大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此议案。

(四)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此议案。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