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智洋创新及时任董事长刘国永等被监管警示
中新经纬9月23日电 日前,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监管警示》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0号)《关于对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9号)(以下合称《警示函》),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创新)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洋投资)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的一致行动人。同时,智洋创新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情况。上述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同时,智洋投资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称其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披露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智洋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综上,智洋创新、智洋投资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2.4.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刘国永作为智洋创新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聂树刚作为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陈晓娟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1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智洋创新及时任董事长刘国永,时任总经理聂树刚,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鹏和陈晓娟,公司股东智洋投资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智洋创新是一家聚焦行业数字化转型的人工智能企业。
企业经营方面,2024年上半年,智洋创新实现营业收入4.34亿元,同比增加15.3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34.08万元,同比增加7.33%。
二级市场上,智洋创新23日收跌2.34%报14.16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