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普云”)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 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 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至2023年10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亦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