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擅改募资用途被警示 去年上市超募5.3亿元

查股网  2023-11-20 22:07  超卓航科(688237)个股分析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0日讯上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7号)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8号)查明的事实,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688237.SH)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8.2.6条、第9.3.3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羿含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予以监管警示。

  超卓航科2022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羿含、李光平、王春晓,李光平与王春晓为配偶关系,李羿含为李光平与王春晓之子。

  李光平自2016年7月5日至2025年月7日任公司董事长。李光平,1987年8月至2000年6月任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武汉华中航空器材公司业务部经理;2000年7月至2006年11月,任襄樊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质量经理、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及其前身总经理、董事长。

  李羿含自2016年7月5日至2025年月7日任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016年7月至今,历任超卓航科研发总监、董事、副总经理。

  2022年7月1日,超卓航科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当日收报69.50元,涨幅68.40%。超卓航科公开发行2,240.0828万股,发行价格为41.27元/股,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朱济赛、陈邦羽,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郭卫明、孙捷。

  超卓航科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2,448.2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857.59万元;比原计划多52,939.82万元。超卓航科2022年6月28日发布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27,917.77万元,用于增材制造生产基地项目、钛合金粉末的冷喷涂工艺开发项目、高性能靶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超卓航科发行费用总额为11,590.63万元,其中,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9,383.02万元。

  公司8月16日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据红星新闻报道,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通过其朋友结识了存款理财中间人孙某。经孙某介绍,银行在一季度末通常具有较大的揽储需求,孙某亦对接维护了多家能提供收益较高存款产品的银行,其中就包括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公司决定购买存款行的存款理财产品。根据上海超卓与孙某的磋商,孙某对于该笔揽储金额向上海超卓承诺的年化利率为4%左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2.6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7.1.2条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3.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严格遵守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以下勤勉义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

  (一)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二)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三)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四)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5条规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第4.2.3条和第4.2.4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对象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

  (六)要求公开致歉;

  (七)要求聘请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十二)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十三)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十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47号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超卓航科,A股证券代码:688237;

  李光平,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

  李羿含,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诗文,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8号)查明的事实,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2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

  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8.2.6条、第9.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羿含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光平、时任总经理李羿含、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诗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