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有关公告。
2、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的方式公示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7日,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与监事会的审核结果,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亦均符合《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除共同实际控制人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渤、董明杰、沈军、石永生、高志峰,前述人员属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范围,其中,汪渤任公司董事长、董明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沈军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石永生任公司副总经理、高志峰任公司副总经理,且前述人员均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汪渤、董明杰、沈军、石永生、高志峰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