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688293证券简称:奥浦迈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7月19日起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8日,公示期10天;
3、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若对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10.4条的规定,并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四)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肖志华、HEYUNFEN(贺芸芬)夫妇。除肖志华先生、HEYUNFEN(贺芸芬)女士外,《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五)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