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研发产业化指标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研发产业化指标作为公司层面考核指标,该指标指的是自项目研发成功至考核当年底的累计销售收入,该指标反映了公司技术研发能力,也体现研发成果的转化和市场应用能力。因此该指标可以体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潜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司近几年经营情况并考虑行业波动风险,公司将本次激励考核的2024-2026年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设置为:4串电池二阶保护芯片项目/超高压二阶保护芯片/低导通电阻双通道负载开关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多串钾电池电量显示芯片/3-5串低成本电池保护芯片/单串通用型电池保护芯片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3-5串自适应二阶保护芯片/单串高精度电池计量芯片/带数宇接口的6A开关模式降压转换器芯片三个项目实现产业化,三个项目相关产品合计实现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400万元。
除公司层面的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和作废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因此,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用该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9.30元/股(假设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12月1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7225%、14.6429%、14.6864%(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5个月、27个月、39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2年、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1月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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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限售和买卖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9、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如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执行;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七)《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
证券代码:688325 证券简称:赛微微电 公告编号:2023-059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月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月2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6号3栋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月2日
至2024年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与本通知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6)。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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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同时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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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时间:2023年12月28日(上午 10:00-12:00,下午 14:00-16:00);以信函、传真或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3年12月28日16:00前送达,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以寄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现场登记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6号3栋公司会议室,登记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13:00-14:00,14:00以后不再办理股东登记。
4、注意事项。
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需自行安排食宿及交通费用。
(二)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南路6号3栋
邮编:523808
联系电话:0769-2285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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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25 证券简称:赛微微电 公告编号:2023-060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明确了上述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此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60.7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5,539.2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24637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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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需求,主要存在如下可能发生的原因:
1、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及相关银行的操作要求,员工薪酬支付、个税及社会保险等代扣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应通过企业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直接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员工薪酬等,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要求。
2、募投项且涉及部分日常办公费用、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若所有费用直接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出,操作难度较大。此外,募投项目涉及从境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软件等业务,可能需要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的模式支付,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或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银行信贷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部分款项,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3、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以外汇结算的部分购买设备或原材料款项及其他便于募投项目实施、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等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情况,相关款项根据实际需要以自有资金支付,后续定期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之后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研发部门统计募投项目投入工时以及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研发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募投项目人工费用归集,公司根据材耗、试制测试及研发相关其他费用对应的项目信息进行募投项目归集,以及其他便于募投项目实施、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等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情况。财务部汇总上述费用,按月编制以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2、财务部按月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编制成置换申请表,经公司付款流程审批,于当月末向银行提交资金划拨指令,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将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般存款账户,定期抄送保荐代表人。
3、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