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330公司简称:宏力达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中详细描述可能面对的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330证券简称:宏力达公告编号:2024-031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依照《公司章程》于2024年8月16日发出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义广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过表决,一致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保证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2024年半年度报告》和《宏力达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及管理情况,如实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四)审议通过《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资本,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过程在各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0证券简称:宏力达公告编号:2024-034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青岛浦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浦德”或“专项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青岛浦德拟与公司关联方天津元藩专精叁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藩叁号”)共同受让苏州馥昶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馥昶空间”)原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尚需馥昶空间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次交易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风险提示:本次交易尚需馥昶空间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次交易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馥昶空间可能会面临行业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公司本次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面临投资失败或者不达预期等情形。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为青岛浦德的有限合伙人,青岛浦德的总认缴出资额为2,075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青岛浦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专项基金仅专项投资“馥昶空间”项目,即向苏州馥昶空间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股权投资或其他为前述股权投资而开展的投资行为。除“馥昶空间”项目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不再投资任何其他项目。
元藩叁号拟与青岛浦德共同受让馥昶空间原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其中青岛浦德出资2,000万元受让杭州涌隆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源铧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涌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馥昶空间共计16.3913万元注册资本,元藩叁号出资500万元受让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苏州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馥昶空间共计4.0978万元注册资本。馥昶空间其他原有股东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元藩叁号系由公司关联自然人控制,为公司关联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青岛浦德与元藩叁号共同受让馥昶空间股权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7%股权,高红兵担任上海鑫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且持有上海元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元藩”)52%股权,上海元藩持有元藩叁号50%股权且为元藩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元藩叁号构成公司关联方。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青岛浦德与元藩叁号共同受让馥昶空间股权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元藩叁号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该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类型中的购买资产,交易标的为苏州馥昶空间技术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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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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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2023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24年半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馥昶空间于2024年4月以投前估值9亿元人民币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馥昶空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交易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
馥昶空间其他原有股东均放弃优先受让权。
本次交易完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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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馥昶空间本轮融资存在增资和股权转让两种情形,本轮融资(含本次交易)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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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以相关交易完成后的最终结果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一)定价原则、方法和依据
本次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综合馥昶空间拥有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情况、行业未来增长趋势、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并参考馥昶空间上一轮投后估值、行业及市场情况后由交易各方共同友好协商定价。
馥昶空间本轮融资存在增资和股权转让两种情形,增资方对馥昶空间的投前估值为人民币9亿元,股权受让方以投前估值8.1亿元的价格受让馥昶空间原股东所持有的股权。青岛浦德与元藩叁号拟分别以投前估值8.1亿元的价格受让馥昶空间原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其中青岛浦德出资2,000万元受让杭州涌隆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源铧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涌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馥昶空间共计16.3913万元注册资本,元藩叁号出资500万元受让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苏州高投毅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馥昶空间共计4.0978万元注册资本。
(二)定价的公平合理性
本次交易价格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青岛浦德拟分别与杭州涌隆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源铧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涌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青岛浦德与杭州涌隆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订:
1、苏州馥昶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标的公司”或“公司”)
2、倪家伟
3、苏州馥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馥宇合伙”)
4、苏州馥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馥华合伙”)
5、苏州星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星满合伙”)
6、杭州涌隆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方”或“杭州涌隆翔”)
7、青岛浦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方”或“青岛浦德基金”或“受让方”)
(本协议项下倪家伟为“实际控制人”;馥宇合伙、馥华合伙、星满合伙合称“核心股东”;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一)股权转让
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7.0892万元股权(占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1.0679%)以人民币865万元的价格(“股权转让款”)向投资方转让,投资方同意按上述价格购买上述标的股权。针对该笔股权转让,转让方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二)本次股权转让前提条件
各方确认,投资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以下列全部交易条件得到满足或由投资方适当书面豁免为前提:
1、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议案,标的公司除转让方外的其他股东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标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本协议经各方适当签署,且转让方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所需的全部同意和批准(如有)已经取得并维持完全有效。
3、标的公司及转让方保证,已经向投资方真实、准确且完整地书面披露了标的股权涉及的所有权利义务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投资协议或者公司设立文件中约定的特殊股权权利、转让限制和利润分配顺序等相关的条款(如有)。
(三)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1、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应促使公司在2个月内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交割日(“交割日”)。标的公司应在交割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该股东名册应记载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公司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公司各股东所持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该股东名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该出资证明书应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的公章)原件交付给投资方。
标的公司应于前述登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方交付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及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标的公司章程。
3、各方同意,标的股权对应的标的公司之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自交割日起由投资方享有和承担。但转让方就获得标的股权所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历史交易文件所引发的,或其持有标的股权期间就标的股权权属所产生的纠纷或责任,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四)陈述与保证
1、各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都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转让方保证标的股权为转让方合法拥有,转让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且实缴出资已经全部完成。标的公司及转让方确认标的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且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及/或标的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股东、高管、员工)无任何股权、期权或类似权益纠纷。本次交易交割后,投资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股权将拥有合法、有效、完全和排他的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在本次交易交割前,转让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标的股权。
2、投资方保证本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有效,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如因投资方原因迟延付款超过30日,视为投资方违约,公司和转让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3、尽管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投资方承诺和保证,不滥用股东权力不正当地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五)交易费用
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收取和征收的费用和税收,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六)股权赎回
发生约定的任一情形的,投资方有权优先于核心股东,要求标的公司回购或收购投资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回购权”)。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的价格根据协议约定确定。
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义务,投资方有权单独或合并地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回购义务的履行:
(1)要求公司通过变卖资产、分红、清算、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回购投资方股权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方式筹集资金以履行其回购义务(合称“筹资回购事宜”),公司应促使届时除投资方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均应同意并确保就筹资回购事宜和投资方成为一致行动人,按照投资方的指示来行使其所委派董事表决权及/或股东表决权。除投资方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应批准并同意,且应努力促使公司和其委派的董事批准同意该等筹资回购事宜,并应签署,且应努力促使公司和其委派的董事签署确保执行筹资回购事宜所要求的全部法律文件。
(2)发生约定情形的,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就公司的回购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即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及/或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且连带地回购投资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3)各方同意,如核心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与标的公司共同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则经投资方书面要求,标的公司对投资方的回购义务可以转化为对核心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回购义务的连带保证责任,即如果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则标的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
(七)股东权利和义务
各方同意且认可,自交割日后投资方继承转让方在天使轮股东协议及《备忘录》及其他相关协议(如有)项下完整的股东优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如下述条款和该类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
1、投资方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同意权;
2、投资方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同意权;
3、同意权的中止;
4、股权转让限制;
5、优先购买;
6、股权出售;
7、最惠国待遇;
8、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9、反稀释;
10、公司清算。
(八)竞业禁止与保密
1、核心股东承诺和确认:
目前没有并且在投资方为公司股东期间也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任何可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主营业务;
2、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应促使,公司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雇佣协议和不竞争协议,在合理补偿竞业禁止义务承担者的前提下保证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任何可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已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符合本条要求的雇佣协议和不竞争协议的除外。
(九)违约责任
若转让方、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标的公司未履行、不当履行或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该方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在任何方面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则该方即属违反本协议(该方为“违约方”)。
违约方应在收到投资方就此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开始纠正不履约的行为,且应在30日内完成纠正及消除影响。同时,如果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致使投资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向投资方进行赔偿,并使投资方免受任何损害。
如违约方未能在30日内完成纠正及消除影响,投资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形下,投资方还可要求将股权结构恢复至本次股权转让之前的状态,各方应为此提供必要的配合。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馥昶空间可为客户提供完整的卫星电源解决方案,具有较大的未来发展潜力。本次公司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为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资本,提高资本运作的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交易过程在各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馥昶空间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次交易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馥昶空间可能会面临行业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以及不可抗力等风险,公司本次投资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可能面临投资失败或者不达预期等情形。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江咏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设立的专项基金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0证券简称:宏力达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3,277.6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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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2024年第二季度需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3,606.39万元。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增加的原因主要为部分原有款项账龄变化使坏账损失的计提比例提高,从而使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金额增大。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对合同资产(含其他非流动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经测试,2024年第二季度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共计-328.79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2024年第二季度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32,775,976.48元,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数32,775,976.48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资产及经营的实际情况计提减值准备,更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五、其他说明
2024年第二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第二季度的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330证券简称:宏力达公告编号:2024-032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29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8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05,7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9,445,066.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066,304,933.2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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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转入回购股份账户的合计金额为30,000,000.00元,公司实际回购股份使用18,603,466.81元(包含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剩余尚未使用资金及利息收入金额为11,410,695.62元,暂存于回购股份的证券专用账户中,后续仍将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适时对其进行修订,该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按照公告项目使用募集资金,资金使用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宏科”)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泉州宏力达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宏力达”)、福建宏科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支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024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宏颢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颢威”)为“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上海宏颢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相关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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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3,276,185.0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0]第28-00023号),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未到期金额合计693,500,000.00元。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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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6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5,9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0%。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该议案已经2022年7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25,9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公司在募投项目“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始终保持居安思危的状态,以降本增效为原则,在保证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一方面大幅减少了自动化生产设备的采购,配合新采购设备继续沿用原有设备进行生产,同时大幅缩减了厂房使用面积;另一方面,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建设环节的费用进行了严格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压缩了资金支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总额25,066.40万元(含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1,352.18万元)。
2022年9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结项,节余募集资金总额25,066.40万元(含现金管理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额1,352.18万元),将节余募集资金中5,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其他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以将所有待支付项目尾款(含质保金)支付完毕后余额为准)继续保留在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后续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该议案经2022年10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5,000.00万元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10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福建省宏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2022年3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泉州宏力达及福建宏科变更为福建宏科,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708,599股,占公司总股本140,000,000股的比例为0.5061%,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603,466.81元(包含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2023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2023年9月延长至2024年9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4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宏颢威为“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对应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及相关设备,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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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市场需求及竞争情况变化,产品销量未达到原规划产能。
注2:“回购股份”对应的“调整后投资总额”及“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2023年9月7日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中支付的资金总额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