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公布金融审判十个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韦薇通讯员 林东婷 梁文贵
8月28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十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广西法院近两年金融商事审判工作特点。
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金融一审民商事案件25万余件,审结24万余件。全区诉前调解成功金融纠纷4万余件,调解成功率逐步上升。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金融案件中,广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实质性化解纠纷。其中,柳州某银行与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20亿元,是2022年全区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标的额最大的金融借款纠纷案。
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凡某等与某财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张某驾驶自己挂靠于某物流公司的货车,与詹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詹某甲、詹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涉案货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此外,张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在事故发生前,涉案车辆曾在张某无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投保同一保险且发生过交通事故,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事故进行了保险赔付。
凡某等是詹某甲、詹某乙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不足部分由张某、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张某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形下,曾对其发生的其他交通事故进行过保险赔付,该先前赔付行为客观上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形成“无需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也能获得保险赔偿”的认识;而且,直到本案发生期间,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未就“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这一免责条款向张某做出明确的告知和解释。
因此,相关免责条款应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凡某等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 梁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邕宁支公司合同纠纷案
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人数60人,无清单。约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死者韦某甲是某劳务公司临时招聘的施工人员,在运送涉案工程施工所需物资途中发生事故身亡。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韦某甲的法定继承人韦某乙、覃某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韦某乙、覃某95万元。梁某帮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这笔赔偿款,韦某乙、覃某将保险理赔权利全部转让给梁某。
之后,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对梁某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拒绝理赔。梁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韦某甲存在劳动关系,则韦某甲属于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被保险人。河池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属于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韦某甲在运送施工物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属于在从事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符合理赔条件,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因韦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已将保险理赔权利转让给梁某,则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应向梁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