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驳回“枪下留人案”申诉 当事人曾被控杀害女友判极刑
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立案复查近两年之后,江西“枪下留人”案当事人温海萍的申诉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驳回。日前,封面新闻记者从温海萍处获悉,江西高院已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
一桩21年前的凶案
现场第三人毛发成疑点
江西“枪下留人案”又称温海萍案,曾被多家媒体报道。(参见封面新闻《江西男子被控杀害女友喊冤18年:曾被“枪下留人” 写300封血书申诉》)。
2002年2月,时年24岁的温海萍供职的江西省农科院发生命案,其当时女友邓洋(化名)的尸体在试验田被发现,温海萍被警方认为有作案嫌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8月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温海萍回忆,死刑执行当日,他向法官“喊冤”后被“枪下留人”,后改判死缓。经多次减刑后于2018年5月出狱。
多年来,温海萍坚称无罪并向有关部门申诉。温海萍的律师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例如温海萍对性侵、殴打被害人,移尸、藏尸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所反映情况不符。此外,该案勘验笔录显示,侦查人员曾在现场附近提取到一团卷曲信纸,包有四团卫生纸,其中两团卫生纸内各发现一根毛发。2002年4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两根毛发进行鉴定,结论认为其中一根为被害人所留,另一根并非温海萍所留。
律师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现场毛发为第三人所留,因此不能排除本案系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该案除温海萍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作案。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除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死者受伤情况、死亡原因外,不能正面证明是谁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是谁造成案发现场的情况。因此,对温海萍实施杀人这一核心事实并不具有证明作用。
江西高院回应第三人毛发问题:
并非异常情况
2021年7月,江西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温海萍申诉理由不成立,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对其申诉意见,检察院在通知书中回应,其有罪供述内容自然详细,亲历性强,部分隐蔽性细节能得到在案证据印证,非行为直接实施人难以主动供述,应予以采信。
申诉被检察院驳回后,温海萍向江西高院提出申诉,后者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复查。立案复查近两年后,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认为,温海萍关于作案过程的有罪供述“自然、详细,亲历性强”。
记者注意到,对温海萍提出的现场提取到第三人毛发证实有他人作案可能性的问题,江西高院在通知书中进行了回应。通知书显示,复查期间,江西高院对毛发进行了排查,南昌市公安局提取了死者曾经的追求者涂某、证人袁某的毛发进行比对,但与二人DNA并不相同。
江西高院认为,案发地属于开放空间,用卫生纸在该处地上擦拭粘附有第三人的毛发并非异常情况,仅凭此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因此,这项申诉意见不能成立。
对温海萍提出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其实施杀人行为的问题。江西高院在通知书中回应,温海萍供述的作案过程与法医学鉴定书关于死者尸体形态、死亡原因等相互印证;供述的抛尸过程与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书关于尸体形态、位置和托痕相互印证;供述的遗尸擦血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关于提取到带血卫生纸的情况相互印证。
当事人温海萍:
将继续向“两高”申诉
温海萍的申诉被驳回后,其代理律师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江西高院驳回申诉的结果和理由不认可。
“实际上,该案中有罪供述在主要情节得不到客观证据印证,先证后供的特征明显”。律师指出,法院认为客观证据与温海萍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证,但没有否认所有客观证据与温海萍实施犯罪没有关联。
出狱后的温海萍。封面新闻记者代睿摄影
对于申诉被驳回,温海萍对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直到穷尽所有的程序与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