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城法院一案例入选陕西高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五大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打击治理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新城法院入选
2025年9月25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在陕西高院举行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工作成效,并发布了全省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五大典型案例。其中,新城法院蔡唯佳法官审理的被告人张某海受贿、洗钱一案入选。
基本案情
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海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660余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洗钱犯罪:2022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海安排白某显将受贿款项300万元存入白某显个人证券账户,白某显将个人证券账户交易密码交给张某海,供张某海进行股票交易,由张某海自行操作,掩饰、隐瞒资金性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海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其将部分受贿款项用于证券投资,掩饰、隐瞒资金性质,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海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独立入罪后,我省在职务犯罪领域审结的首例认定自洗钱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与警示教育意义。自洗钱是指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在实施七类特定犯罪之后,为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投资、买卖等方式转移、转换财产的违法行为。在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海在收受贿赂、受贿犯罪已经既遂的情况下,又通过购买股票等方式对赃款进行转移和投资获利,意图掩盖其非法来源,该后续行为已独立构成洗钱罪,不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财产处置情形。我院在本案中准确把握自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其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依法实施数罪并罚,体现了对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态势,有力提升了反腐败斗争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示范价值。
作者| 张一帆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