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401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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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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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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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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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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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杜武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鹏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少坤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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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杜武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鹏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少坤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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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杜武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鹏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少坤
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调整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原因说明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2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准则解释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按该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该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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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88401证券简称:路维光电公告编号:2023-040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0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6号华瀚创新园办公楼D座102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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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武兵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8人,董事孙政民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肖青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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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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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健、王好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