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6月20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4年6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仅收到部分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事务部向相关员工进行了详细、客观、准确的解释说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香博士以及研发部1名外籍核心技术人员、2名外籍核心骨干人员。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