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未信安”)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6月9日通过公司内部全员邮件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及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
2、本次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5、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