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股网  2024-10-30 00:00  高华科技(688539)个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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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539证券简称:高华科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李维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来凭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来凭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1、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4年9月13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7)。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479,1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77%,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人民币26.08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19.74元/股,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0,267,022.37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维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来凭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来凭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李维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来凭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来凭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李维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来凭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来凭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39证券简称:高华科技公告编号:2024-042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审计需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天职国际进行事前沟通,天职国际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3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8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968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89人。2023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5,828.77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40,091.34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39.59万元;2023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24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5,791.12万元。公司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1,468.42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42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8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汪明卉,2007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7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4月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2:潘跃天,202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未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复核多家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兴华所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

  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40.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30.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0.00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五年,在此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审计需求,公司拟聘任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未提出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有关沟通、配合及衔接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中兴华所的人员信息、从业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认为中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中兴华所已购买职业保险,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39证券简称:高华科技公告编号:2024-043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在公司5楼511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晓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所形成的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综上,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内容。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88539证券简称:高华科技公告编号:2024-044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2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66号高华科技5楼511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2日

  至2024年11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和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护照办理登记。

  3、股东或代理人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办理登记手续,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2024年11月22日12:00前送达,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二)现场登记时间、地点

  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登记地点: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66号高华科技5楼511会议室

  (三)注意事项

  1、参与股东或代理人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原件。

  2、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日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陈新、杨帅

  联系电话:025-85766153

  联系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66号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