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案或迎第二例投服中心提交泽达易盛案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申请
转自: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继“康美案”后,中国特色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或再“亮剑”。
7月27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公告称,已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了将泽达易盛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申请。这距离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最初受理12名投资者对泽达易盛(现为“退市泽达”)及相关责任主体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正好过去了3个月时间。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资深顾问黄江东看来,泽达易盛作为首批因欺诈发行被行政处罚的科创板公司,在已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当下,该案的处罚及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对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226名适格投资者提交申请
在泽达易盛案中,共有约5600名个人适格投资者,在7月20日至7月26日征集期内,投服中心共收到233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中,适格投资者226人,适格参加征集的比例约为4.04%。
相较于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康美案”,泽达易盛案征集期由12天缩短为7天,但适格投资者参加征集比例却是首案的6倍,体现了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也体现了投资者对公益投保机构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支持,是对“康美案”良好示范效应的认可。
投服中心表示,本次公开征集的成功,得益于多方面的便利举措:一是上海金融法院结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仓”经验,不要求投资者提供开户证明及交易对账单,省去投资者到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盖章的麻烦;二是多家证券公司从投资者服务角度积极动员投资者参加征集;三是投资者之间口口相传,积极响应,自发介绍如何提交申请;四是投服中心为方便投资者申请,一方面开发了微信小程序,另一方面逐一通知投资者以到付方式寄送纸质材料,由投服中心代为支付快递费。
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助于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妥善快速化解群体性纠纷。
因为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免去了投资者明示加入、进行繁琐的权利登记的环节。同时,投服中心依据直接向中国结算调取的权利人名单,法院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的做法,也减轻了投资者维权的工作。
投服中心在泽达易盛案公开征集阶段答投资者问时曾表示,投资者不需要承担律师费用,而将由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资者人数,“聚沙成塔”的赔偿效应也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我国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康美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损失约24.59亿元。黄江东认为,泽达易盛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泽达易盛与相关责任人员或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立体化追责体系提高执法震慑力
在证监会等部门的联合推动下,我国资本市场已构建起“行民刑”三管齐下的立体化欺诈发行责任追究体系,大幅提升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对泽达易盛而言,这一追责体系正持续发挥惩处效力。
除即将面临的民事赔偿外,在行政责任方面,证监会已根据新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泽达易盛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在泽达易盛案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与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因公司欺诈发行行为被分别处以顶格1000万元的处罚,泽达易盛因两项违法行为共被处以8600万元的罚款,4名直接责任人员因两项违法行为共被处以5650万元的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欺诈发行证券罪;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达到当期披露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即应立案追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监会此前也曾表示,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推动案件刑事追责相关工作。
多位法律人士认为,尽管目前尚未有公开可查的刑事立案信息,但若泽达易盛案中相关责任人员涉嫌刑事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及《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可能会因涉嫌欺诈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面临相应的刑事风险。”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毅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目前,注册制已在市场中全面铺开,保障其顺利实施,刑法显然不可缺位。一旦达到入罪门槛,满足构罪条件,相关司法机关将会介入。